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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2)

时间:2012-12-13 15:0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因此,业务受贿作为商事交易与财物的非法交换,其危害的实质不在于妨害了对公司的管理秩序,而在于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刑法制裁这种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权。换句话说,业务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其实就是

  因此,业务受贿作为商事交易与财物的非法交换,其危害的实质不在于妨害了对公司的管理秩序,而在于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刑法制裁这种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权。换句话说,业务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其实就是公司的财产权。

  三、背信罪的法益与业务受贿罪的法益具有同一性

  背信罪,又称背任罪,是指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者以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为目的,违背其任务,损害委托人的财产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无疑属于背信罪范畴。

  在国外刑法中,背信罪保护的法益是委托人的财产权,即委托人的财产不受受托人的非法侵犯。如日本刑法典是将背任罪规定在“针对财产的犯罪”章节内,法国刑法典是以滥用他人信任罪之名将其规定在“侵吞财产罪”中。从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定看,成立此罪必须是“上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见,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权。

  前面讲过,刑法制裁业务受贿的目的,不是要保护表面上的基于公司权力正当行使而形成的管理秩序,而是要防止公司权力非正当行使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害,其实际上就是要保护公司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在上市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刑法评价其构成业务受贿罪或者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理由是一致的,即该行为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业务受贿罪的法益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益是同一的。按照刑法学上的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行为才可能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刑法才可能给予评价。反过来说,如果数个罪名评价的都是同一个法益,而且不同罪名所包含的行为内容彼此重叠时,在实践中应否认定为一罪?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关系而言,在两者出现竞合的情况下,应成立一个重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有三:

  首先,两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都是公司的财产权,适用其中之一即可给予保护。如果像一些学者认为业务受贿罪的法益是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或者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那么对两罪实行并罚是无可非议的。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涵盖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内容。这意味着,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了功能相同的重复评价。按照刑法原理,除非有特别规定,刑法不得对某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第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即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滥用职权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择一重罪处理,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更应该择一重罪处理。否则,刑法就有纵容滥用公权力者之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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