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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化社会环境。社会是一个大环境,未成年人难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社会均应当注重法制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制的氛围。政法机关可以生动的案例、基本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定期到学校上法制;审判机关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有关学校公开审理,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达到预防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关部门应当适当限制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等场所的开设,并做到科学规划,这些场所远离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出入。 (四)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司法机关应积极获取相关单位支持,详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后基本情况的工作,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联系,在案件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形成良好的教育挽救氛围。加强与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联系,帮助协调解决未成年人罪犯学习、生活等问题,不让他们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登记卡,实行一案一卡,一人一卡,详细记载未成年人犯的基本情况、涉嫌的犯罪事实、案件承办人、处理情况等事项,以便掌握未成年人犯的基本情况,同时成立帮教队伍,切实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以上内容由法制网整理所得,想知道更多相关信息,请点击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