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农村,建立由国家有关机构牵头的、地方政府与家庭、学校、社会四方联动的监管帮教体系,提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帮教能力。要做到这一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两个关键的地方,首先是国家有关机关如关工委或综治委等必须强力介入,才能保证四方联动监管帮教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其次,需要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源,如老年人的作用、较为就近的亲属关系、较为密切的邻里关系等等,发挥农村独特的社会资源的作用,将其培育成对农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缓刑犯进行监管帮教的社会力量。 第四、将进城的农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缓刑犯纳入居住地监管帮教对象,保证其与城市未成年人获得均等的监管帮教机会。在城市有些地方,由于监管帮教能力不足等原因,通常未将在城市居住的农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缓刑犯纳入监管帮教对象,从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这种状况也应当改变。 (曾 康) 以上内容由法制网整理所得,想知道更多相关信息,请点击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