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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律师表示,虽然××公司自行采购材料并依照合同惯例和合同授权生产了某某公司品牌的产品,同时,某某公司又长期拖欠××公司的债务,经多次催告不予理睬,依照法律规定,××公司为避免公司更大的损失,无论能否证实是否有某某公司的同意,均有权处置该批货物,既不构成民事侵权,更不构成刑事犯罪。“至于产品可能流入湖南境内,在产品质量自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由于用户违背产品的使用性质和用途,错误将车蜡用作水泥桩柱制造过程中的钢模脱模剂,这既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也不是假冒注册商标所能引起的后果。”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