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职务行为具有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性质。没有权力的义务,不是职务行为;不尽义务去占有权力、使用权利,造成职务行为失衡,就构成了职务上的违法与犯罪。从立法上说,职务犯罪是一种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地位和状态。不具有法律规定特殊身份,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行为方式的多重性,是职务犯罪又一个基本特征。从目前法理上讲有三种行为方式,即利用职务、滥用职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利用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滥用职务是指,行为人把人民赋予的职责与权利,当作私利,胡作非为,滥用权力,亵渎只能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是指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利益的严重结果,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这不仅是职务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区别非职务性其它犯罪的重要依据。因为,其它非职务性的任何犯罪行为,都不存在利用、滥用与不用职务的问题。 共4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