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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时间:2012-11-28 12: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核心内容: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间接故意

  核心内容: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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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二、“明知必然性而任其发生”是否成立间接故意犯罪

  三、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形态之分

  作为故意罪过形式之一的间接故意,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问题仍处在探讨中。其中的核心问题当然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它涉及什么是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明知必然性而任其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形态之分? 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虽然并不鲜见,但有关观点或结论仍须质疑。

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我国刑法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其他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在理论与实践上,成为间接故意犯罪理解难点的,正是“放任”一词。

  关于“放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

  一是不希望说,认为放任就是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只是采取了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二是中立说,认为放任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不发生行为人也不懊悔;三是放任发生说,认为放任态度并不是在两种可能性之间采取中立,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不是“放任结果的不发生”。

  笔者以为,以上几种观点均存疑问。

  首先,放任并不是单纯的希望,它对结果的发生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因此包含了希望和不希望两方面。不希望不是听之任之,听之任之除了不希望还包括希望,只不过在放任的心态下,希望与不希望都不是那么明显。所以,希望说有失片面。

  其次,放任发生说则只看到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肯定心态的另一面,因此它与不希望说一样有失偏颇。

  最后,中立说也不大妥当。刑法第14 条规定的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不是放任其不发生。

  从这个角度看,说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不像直接故意那样积极追求而已。而且,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所以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他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因为如果行为人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另外所追求的行为的结果就不能产生。于是,为了实现其另一个愿望,就只好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这里就可以理解,法律为什么把放任结果发生的,也视为故意;为什么说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这样的心态,用中立说无法完全解释清楚。综合考虑,宜从以下3 方面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第一,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顺其自然、不加干涉、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

  首先,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的态度,但又不是漠不关心。

  放任是一种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的障碍不去排除,但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自觉听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漠不关心的说法过于消极,没有揭示放任中“放纵”的自觉的一面。

  “放任”并不是行为人在发生和不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可能之间缺乏思考、保持完全“中立”的态度。放任心态下,行为人不但没有制止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反而发动既定的行为,甘冒危害结果发生的风险,说明放任意志的自觉性。如果一味强调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等于割裂了放任意志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在联系,抹煞了放任意志的自觉意识,无法说明放任是犯罪故意的一种意志。

  “事实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放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积极意义上讲,放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消极意义上讲,放任是行为人不想用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不抑制自己的危害行为,才会最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实际上反映出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甘愿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风险而豁出去的心理态度。形象些说,放任就是不计后果。”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为行为人既无阻止结果发生的心态也无追求结果发生的积极企图。

  其次,放任包含不希望的态度。

  认为放任是不计后果可能容易接受,认为放任包含不希望的心态,在我国刑法学界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放任是否包含不希望的态度,刑法学界存在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等同说。

  该说认为放任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此即前述关于放任的第一种学说。

  二是独立说。

  该说对等同说进行了批评,认为任何犯罪,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大致有以下3 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3 种态度是相互区别的,三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顺其自然、不加干涉的态度。在这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心愿,因为行为人本身就无意防止它的发生。如果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也同样没有违背行为人的心愿,因为他并没有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企图。总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既不同于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不同于“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两种心理状态,它是一种独立的心理状态。

  三是折衷说。

  认为放任就是虽然没有希望结果的发生,但又不设法防止,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此说明确地指出,没有希望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明显的不希望,比如,甲向乙射击,却打中了乙身边的丙。如果丙是甲的好友,甲显然希望这个结果不要发生,而丙与甲若素不相识,甲就可能抱无所谓的态度。另有学者虽然没有明确地表示持同样的观点,但从其对放任的理解上看,也属于折衷说。他认为,放任的态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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