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破坏现有的刑法学说通说,维护了理论的协调一致性,保持了逻辑的美观与连贯。维护了危险犯是犯罪既遂状态的通说,仍然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符合说,刑法分则是以既遂模式设立的,一种犯罪行为中不存在两种以上的停止形态,不改变犯罪中止的适用条件等诸多理论。维护了学说的统一与连贯协调。 2 丰富了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对缺乏有效性的“犯罪中止”和既遂后的“犯罪中止”成立准中止,严密了犯罪停止形态。 3 此学说与我国刑罚目的相符合,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已经悬崖勒马,所以应该鼓励这种行为。体现了我国惩罚与宽大相集合的原则。 [参 考 文 献] [1]鲜铁可:《危险犯中止的认定与处罚》,《人民检察》1999年第6期。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勇:《关于危险犯既遂后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思考》,《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 [6]王志远、李世清:《论犯罪的“既遂后中止”——以危险犯为视角》,《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苏彩霞:《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辩析》,《法学研究》2001年3期。 [10]王志祥:《危险犯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袁彬、华启和:《准中止概念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倡导》,《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