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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12-11-26 03:3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特征是:一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二是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三是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

  其特征是:一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二是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三是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比如说我恨某某人,我真想把他给杀了,或者说现在这个社会是人不发横财不富,马不食夜草不肥,说出了自己将来也想当“江洋大盗”之类的话,但是没有任何行动,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表露,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因为刑法只有惩罚行为的情况,如果连准备行为都没有是不能惩罚的。

  但是,一方面要注意,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上就成了为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手段,就是一个预备行为,而仅仅是犯意流露的问题。比如,某人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而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并且还是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要注意,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同时还要注意,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在这种场合,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思想活动,这种思想活动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丝毫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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