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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2-12-19 12: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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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类传染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指鼠疫、霍乱。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统一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烈性传染病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我国境内没有黄热病,因此只将鼠疫、霍乱列为甲类传染病。依照刑法规定,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主要指城乡自来水厂和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目前我国城乡的主要饮用水源就是集中式。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卫生标准。《实施办法》对集中式供水的卫生标准规定为“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标准对饮用水的细菌学、化学、毒理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卫生标准。为了防止污染城乡自来水厂的集中式供水,《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结。”饮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一旦受到致病微生物的污染,可能引起大范围的经水传播肠道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因此,对供水单位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以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消毒处理,指对传染病病人的排污所污染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被传染病病原体所污染的环境、物品、空气、水源和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等都要同时、全面、彻底地进行消毒。例如对鼠疫疫区进行的雨淋样喷雾消毒、灭蚤和杀鼠。甲类传染病中鼠疫耶尔森氏菌侵入人体的途径是多样的,被感染的病人,由于病变的部位不同,病菌向外界排出的途径也不同,其对外界环境的污染范围是广泛而严重的。因此,为消除鼠疫、霍乱病人的排泄物对外界环境的污染,病人家属、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这样做有利于保护病人及周围人群的健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拒绝。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所在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人员明知上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而批准其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默许其继续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但是,对于不知道该人为患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不能视为准许。二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明知其违反规定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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