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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2-12-25 03:4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推荐阅读: (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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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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