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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的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时间:2012-12-06 09:1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委员陆燕今年2月提交的《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的提案引起社会关注,苏州市政法委于日前专门下发了《关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院副院长、市政协委员陆燕今年2月提交的《重视被判处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的提案引起社会关注,苏州市政法委于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很好地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区学校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或者劝其退学,或者直接开除,致使有些被判处缓刑的学生不能重返校园。仅2003年就有7名被判缓刑的学生遭到学校的开除或劝其退学。而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涉世未深的失足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在积极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同时,学校却为何不能给这些失足少年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呢?

    为此,法院走访有关学校及相关部门,发现校方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出于学校自身管理的需要,二是为教育系统内考核机制所迫。针对以上两种情况,今年2月在苏州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沧浪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委员陆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门就此情况提交了一份名为《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的提案。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校要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改变相应的考核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防止个别学校开除或变相开除被判缓刑的学生,主动承担其对判缓刑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义务。

    该提案受到了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市政法委专门就该提案进行了答复。日前,有关部门还召开了苏州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要坚持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入手,通过帮教措施促使他们在思想上的改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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