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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前被其他法院判处缓刑的处理(2)

时间:2012-12-20 11:4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有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将新的证据材料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原案进行再审的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检察院的再审的建议,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原审案件重新审判。而后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

  有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将新的证据材料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原案进行再审的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检察院的再审的建议,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原审案件重新审判。而后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起诉意见。

  二、管辖上的问题

  新罪或漏罪如果都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自然不存在管辖上的争议,但是新罪或漏罪与前罪不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刑诉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人余一所犯的罪行在不同的地域,并且漏罪在侦破时,前罪已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审判完结,并已交付执行。漏罪在侦破后又被横峰县人民法院审判完结。并且两个法院律属于不同的两个中院,横峰县人民法院律属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平市人民法院律属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重审,就会存在管辖上的争议。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分子,笔者认为新罪或漏罪与前罪不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由审判新罪或漏罪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实体处理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这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在第二审判中,人民法院只能是撤销原判的缓刑,而不能撤销原判的刑罚。从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来分析,一个犯罪分子在一段期间内多犯罪或者犯数罪的,应当说其主观恶性是比较在的,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惯犯和累犯一直都是予以严厉打击的。对新罪和漏罪作出审判的人民法院,因不知有前罪的原因,往往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未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因而会导致量刑偏轻。特别是对漏罪,先后两个法院因对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缺少综合考虑,先后两的量刑有可能都偏轻。因此,在重新审判中,应当是撤销先后两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而不能简单地撤销两罪的缓刑,将两罪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而是应当对两罪重新进行审判并作出新的判决,而后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故意伤害罪发生在2001年7月10日下午2时许,乐平市人民法院在200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余一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03年6月19日参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照《刑法》的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当属于漏罪。被告人余一在乐平市人民法院审判时隐瞒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罪行,在横峰县人民法院审判时隐瞒了已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事实,虽然针对单罪其都能认罪服法,但这种认罪服法也都是建立在公安机关已破获了的案子,却故意隐瞒其它犯罪事实,应该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还是比较大的。因此不能简单地撤销两罪的缓刑,将两罪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而是应当对两罪重新进行审判并作出新的判决,而后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作者:刘海树 童来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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