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提供同案作案人员的名单是否可以达到的要求? 回答: 并不是说提供了同案犯名单就可以减刑,两者不能等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你所说的情形,需要确认是否为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有法律问题,进入法制网,免费咨询助您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