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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说理初探

时间:2012-11-22 18: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关键词: 量刑说理/裁判说理/法官/刑事司法 内容提要: 量刑说理是裁判说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它在制约法官量刑权和促进量刑理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西

  关键词: 量刑说理/裁判说理/法官/刑事司法

  内容提要: 量刑说理是裁判说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它在制约法官量刑权和促进量刑理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西方各国普遍实行了量刑说理制度,并形成了“强制说理”与“提倡说理”两种模式。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判决量刑说理严重不足,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必须作出相应改革,为法官量刑说理创造有利条件。

  引子:从“许某案”谈起

  2006年,一位名为许某的青年用自己的银行卡从ATM机上取款,当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禁不起诱惑的他以同样方式恶意取款共171笔,合计17.5万元,后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一桩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却引起轩然大波。在过去的一年里,“许某案”的初审量刑不仅令当事人许某及其父亲许彩亮极为不服,而且让许多民众感得无法理解。甚至在该案重审改判许某有期徒刑5年的情况下,被告方依然提出了上诉。种种迹象表明,“许某案”的处理不仅仅是一个实体不公的问题,更暴露出我国司法程序上的一种陈年积病——法院判决量刑说理不充分。这正如被告人许某的父亲许彩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判决不重,但我是要上诉的,觉得理不对”,“判决并没有说到银行的责任”。①

  由此观之,法院量刑要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和老百姓满意,必须实行严格的判决量刑说理制度。毕竟,“法权的实现除了司法部门的司法行为外,语言是最终的归结点。司法活动最终要通过语言来实现”。②

  一、量刑说理:裁判说理制度的应有之义

  裁判说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权利的公共裁判时必须给出明确、充分、适当的理由。③该制度的建立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基础:

  一是民主政治理论。裁判说理与国家民主政治的兴起密切相关。“在君主专制的年代里,法律并不承认个人有其独立的权益,国家如何行使权力不必向个人展示理由。社会结构将绝大多数人定位在服从权力的角色上,并通过各种说教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处于这种社会角色是尽服从管理的义务,是一种天经地义的无奈”。④但到了近代,尤其是在二战以后,随着世界各国民主运动的不断高涨,许多国家走上了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而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下,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公民权利日益扩展。其中,“知情权”(right to know)成为广大公民主动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同时国家有义务就权力的行使给出理由。对司法裁判而言,“法官为司法判决提供一个尽可能明晰、坦诚的论证理由,也是‘有权力即有责任’这一民主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落实和体现”。⑤

  二是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一种理论,它强调过程的正义,认为程序除了服务于实体之外,还有着保障个人尊严等独立性价值。国外不少法学家历来都将裁判说理视为程序正义的当然内容。例如,日本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先生认为,诉讼的程序正义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确保利害关系者的参与;二是关于参加“场所”的程序保障,如中立的法官、有效的法律援助等;三是程序参加的结果展示,即判决说理。⑥在美国著名法学家戈尔丁提出的“程序公正”的九项标准中,裁判说理即“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不仅赫然在列,而且被戈氏认为是程序公正最为重要的三项标准之一。⑦德国法学家德尔夫·布赫瓦尔德也将“判决说理”(也称“判决的证成”)誉为“法律理性”的三个关键领域之一。⑧

  量刑是刑事裁判的重要方面,也是有罪判决的最终落脚点。因此,裁判说理必然包括量刑说理在内,量刑说理是裁判说理的应有之义。尤其在当前我国,量刑说理具有更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量刑说理是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法定刑的幅度偏大,这使法官在量刑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从保障法律适用灵活性以实现刑罚个别化的目标来讲,量刑自由裁量权本无可厚非。但根据权力制衡的原理,法官在行使它的时候,“不应当私下里把自己对法律的目的、正义、社会政策或其他判决需要考虑之法外因素所持的见解,悄悄地贩运进法律,而应该公开地予以讨论和鉴别”。⑨这就要求法官在中对量刑结论的产生予以详细说理。同时,一审法院的量刑说理也便于上诉法院对量刑进行审查,从而有效地监督初审法官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正如英国上诉法院大法官维奇瑞(Lord Widgery)所言:“我们的审查事项之一便是法官的判决说理。我们将其视为是决定量刑正确与否的材料的一部分。”⑩

  第二,量刑说理是促进量刑理性化的必要措施。作为自然人,法官在量刑时很可能受其情感或其他瞬间因素的不当影响。为减少乃至避免该情形之发生,“最有力的保障措施就是要求他们清楚地记录下其量刑所考虑的因素”。(11)因为,“如果法官有义务阐述其裁判理由,那么对他而言,作出一项能够给出适当理由的裁判就成为必要”。(12)这必然促使法官集中精力,仔细和审慎地审查、分析各种量刑情节,从而作出更具理性的量刑。

  第三,量刑说理有利于实现量刑统一。“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我国司法实践存在严重的“量刑偏差”现象,同一案件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由不同法官量刑,其结果往往有所不同甚至差别悬殊。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地法院以及法官个人的量刑尺度存在差异。为了统一量刑尺度,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官量刑的心路历程。而量刑说理正是法官集中展示其量刑心理、量刑方法及量刑依据的一次绝佳机会。因此,只有法官将量刑理由在判决书中一一列出,才能使最高人民法院方便、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科学、合理地制定量刑政策和出台司法解释,最终实现全国量刑的统一。

  第四,量刑说理有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以减少讼累,树立司法权威。量刑说理在本质上是法院与当事人等行为主体之间的最后一次对话和沟通。作为说者的法院,“就我们的行为给出理由是使他人相信我们行为正确性的一种方式”;(13)作为听者的当事人,“给予决定的理由是一个正常人的正义感所要求的”。(14)双方借此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信任与合作机制。这既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又能促进民众对判决的理解,还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二、两种模式:域外量刑说理的法例考察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司法对量刑说理都十分重视,并形成了“强制说理”与“提倡说理”两种模式。

  所谓“强制说理”,就是法律明确要求量刑法官就他们的量刑裁决给出理由,否则将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采取了这一模式,尤以英、德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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