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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工作的繁重迫使法官在量刑说理上“有心无力”。我国的法官与他国相较可谓最为辛苦,他们不仅负责司法的方方面面,而且要承担司法之外的一些社会任务。(33)尤其在人手少、案件多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更大。加之法律上严格的审限规定,不容得他们在每一份判决书的制作上花费太多时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而言,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自然“能简则简”了。 五是个别法官“明哲保身”的工作思想。有调查显示,法官职业正成为当下我国的又一高风险职业。(34)笔者也曾撰文指出,由于法官的职业性质、外界舆论的监督、当事人的纠缠利诱、地方行政权的挤压以及错案追究制的实行等诸多因素,使我国法官在现实中的判案如同“走钢丝绳”一样,必须步步谨慎,事事小心,否则一不留神就会“坠入深渊”之中。(35)这在无形中使我国一些法官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犯错就好”的消极办案思想。它体现在判决书的撰写上,就是尽量运用程式化的模糊性语言进行说理,因为这样显得“四平八稳”,当事人不易找出破绽,自己也就“安全”了。正如某基层法院一位刑庭法官私下对笔者所言:“说理难免会言多必失,因此在判决书中尽量少说话可能会更加保险和安全”。 (二)问题解决之进路 对于目前我国量刑说理存在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首先,进行判决书改革。一方面,法院系统应采取有力措施,改变当前高度程式化的判决书格式,尽量少定条条框框,给法官说理留出自由发挥的空间。鉴于我国判决书量刑说理较为散乱的现状,可考虑将量刑说理部分予以单列,即用独立的文段专门展示量刑的证据、事实和理由,以使当事人读得明白。另一方面,实行判决书的公开制度。判决书的公开包括判决书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它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判决书予以全面公开,才能使法院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英美法系国家在这方面为我们作出了有益的示范,它们常常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不同方式将各式判决书予以公开。近些年,我国在判决书的公开方面也取得了不小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将一些判决书进行汇编出版。这无疑值得肯定。但笔者认为,今后还应加大力度,争取将所有判决书予以上网发布,供民众随时浏览。 其次,推广检察量刑建议,并以此为契机构建中国的量刑答辩程序,使法院量刑说理能够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有效的辩论基础之上。在我国,量刑并无独立之程序,而是附属于以定罪为中心的审判程序之中。与此同时,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几乎不提具体量刑建议。公诉人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往往倾向于使用一种中性、模糊和抽象的措辞,如“请求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甚至更简短一句话——“请依法判处”。这使辩方失去了针对性的量刑辩护机会,其结果最终导致量刑没能经过公开、充分的法庭辩论而由法院独自暗箱操作。为此,我国一些地方近年先后开展了检察量刑建议,即要求公诉人当庭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允许辩方进行相应的量刑答辩,同时还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就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给出理由。这一做法开拓了法院量刑说理的空间,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将检察量刑建议制度推而广之,并加快在我国设立独立的量刑答辩程序。 此外,我们还应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保障法官享有独立的量刑权,为他们开展量刑说理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如前所述,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判决在我国一般都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并无独立决断的权力。同时,我国的法官社会地位不高、办案风险较大。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法官办案积极性,从而影响到他们在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笔者认为,必须逐步限制并最终废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做法,还审判权于合议庭,同时有必要实行法官终身制等法官职业职务保障制度,增强法官个人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激发法官的办案潜能,使他们敞开心扉,进行认真的量刑说理。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曾说:“没有哪一个单独的因素比公共机构不负说明决定理由的义务更为严重地阻碍过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了。”(36)在此,笔者假其之语认为,没有哪一个单独的因素比法院不负说明量刑理由的义务更为严重地阻碍中国刑事司法的发展了,故而量刑说理应当作为今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推进。 注释: ①“许某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10日第1版 ②杨海明:“‘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语言情感度比较”,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5期。 ③这里的“裁判”取其广义,包括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决。 ④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载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5-1386页。 ⑤转引自陈林林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⑥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8页。 ⑦参见[美]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1页。 ⑧另两个领域是“法律的获取”、“概念和体系的建构”。参见陈林林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舒国滢“序”,第1页。 ⑨转引自陈林林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⑩转引自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 p.117. (11)Charles E. Wyzanski, A Trial Judge's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65 Harv. L. Rev. 1281,1292-1293(1952). (12)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 pp.108-109. (13)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 p.117. (14)[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15)See D. A. Thomas, Sentencing-The Case for Reasoned Decisions [1963] Crim. L.R. 243. (16)转引自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 p.106. (17)See 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 p.106. (18)转引自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 p.107. (19)See 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 p.130. (20)[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21)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8条,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22)同注①。 (23)同注①,第462页。 (24)同注①,第464页。 (25)[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26)《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10页。 (27)同注①,第466页。 (28)同注①,第466页。 (29)[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