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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从旧兼从轻 至少少获数年刑

时间:2012-11-23 09:4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携带刀具抢走他人现金1.27万和其它物品,日前,被告人向某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作案时间与相关司法解释相差37天

  携带刀具抢走他人现金1.27万和其它物品,日前,被告人向某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作案时间与相关相差37天,向某少获了至少两年的有期徒刑。

  2000年10月21日凌晨5时许,向某伙同他人携带刀具窜到灵宝市桃林街建设路十字路口处,将路过的行人任某拦住,抢走现金1.27万元及手机、传呼机等物品。2004年9月,向某被抓获归案。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量刑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0年11月28日施行《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按照河南省现行相关规定,盗窃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万元为起点,向某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其行为发生时适用的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抢劫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万元,故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八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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