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
时间:2012-12-11 12:2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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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2-01 生效日期: 1994-02-0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8号 根据几年来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2-01 生效日期: 1994-02-0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8号
根据几年来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适当的规定。”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有关条款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修订部分) (一九九○年二月三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号发布,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第十五条 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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