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 2004-11-29
发布部门: 台湾 一、为加强为民服务,有效处理人民陈情案件,特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九一○○五八五四○号函修正之「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人民陈情案件之范围如下: (一)稽征业务行政兴革之建议。 (二)稽征业务法令之查询。 (三)稽征业务行政违失之举发。 (四)稽征业务行政上权益之维护。 依税法规定之程序所为之申请案件,不包括在前项陈情范围内(如各项申报申请案件、已进入行政救济程序案件、违章漏税检举案件、人事介绍及推荐等)。 三、人民陈情案件之处理程序及管制作业如次: (一)案件之区分: 由分文人员区分出人民陈情案件,并于函件适当处加盖「人民陈情案件」戳记。 (二)案件之管制: 1.分文人员于区分出人民陈情案件后,将陈情书送交管制人员,于编注列管号码、预定结案日期,同时影印乙份作为管制考核之用后,原案退还分文人员。 2.各单位承办人员应于人民陈情案件结案发文时,将副本抄送管制单位并注明人民陈情案件列管编号。管制单位收到副本后,应确实审核是否结案,据以存档销案。 3.各列管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之陈情案件完成建档,并打印人民陈情案件处理时效统计分析表,陈单位主管核阅。 (三)案件之催办: 1.人民陈情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结,惟不得逾三十日,因故未能在期限内办结者,应先签请核准延期,并先行函复陈情人,以释其疑虑,并副知管制单位。 2.各单位承办人处理人民陈情案件未能于期限内办结且未经签准延期者,由管制单位填发催办单送交承办人员填复,并督促承办人员先行函复陈情人并副知管制单位。 3.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之人民陈情案件,如属可同时办理者,收文单位应于收文时,即影印数据并同原件先送管制单位列入管制后,再送其它承办单位,如属流程办理者,亦应尽速转送其它承办单位续办,如有逾期未能办结且未经签准延期者,应由逾限之承办单位填复催办单且先行函复陈情人并副知管制单位。 四、民意代表代转人民陈情案件之处理程序及管制方式应依照「本局处理民意代表嘱办事项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五、各单位将项目列管之陈情案件函复陈情人时,其陈情书及相关资料均应随稿归档,管制单位亦应将陈情案件影本,逐案建档。 六、对迭次陈情案件或案情复杂案件,应主动协调或邀约陈情人面谈或协谈,如有需要亦应实地查证,协助陈情人解决问题。 七、人民陈情案件,逾限未办理结案者,管制单位应逐案分析其原因,填制「人民陈情案件逾限未结原因分析表」。 八、纳税义务人在柜台以言词陈情者,服务人员应填制「纳税人反映意见表」,并请其签名或盖章确认,于签具拟办意见送陈主管或局长核可后,其由管制单位受理者,应即建档列管,移送有关单位办理;其由业务单位受理者,应即着手办理,并影印乙份通报管制单位列入管制,且于结案时将办理情形副知管制单位。 九、纳税义务人利用民众反映意见信箱或反映意见调查表陈情者,由管制单位建文件列管,并研析案情后移送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于结案时应将办理情形副知管制单位。 十、人民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但仍应予以登记,以利查考: (一)无具体内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三)经查证所留姓名、住址、联络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属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者。 (四)非陈情事项之主管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机关陈情者。 十一、各分局、稽征所管制单位应将每年受理之人民陈情案件数量及涉及问题性质、类别及处理结果等加以检讨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报服务科汇整。 十二、服务科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汇总前上一年度本局暨所属各单位陈情案件统计数据及作业情形,综合检讨分析及研提改进建议,于签报陈核后,移送有关单位参考改进。 十三、本作业要点陈奉局长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