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40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更有规定诸如“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一系列高度概括的抽象标准。但这些适用死刑的积极条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很难说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在建国初期贪污几百元和在今天贪污几万元是两种同罪不同罚的犯罪。因此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规定适用死刑的详细具体条件,同时本着“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规定适用死刑的消极条件,如有立功、自首情节的不适用死刑。 (四)调整死缓制度适用范围 死缓制度是我国死刑制度的特色,近半个世纪来被司法实践证明是调节死刑立即执行过泛适用的有力杠杆,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功能。当前,法官对“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死缓”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该尽快规定适用死缓的具体条件,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把死缓规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刑罚。 (五)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笔者认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复核的效率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1、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死刑复核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宜,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2、明确死刑复核的范围。死刑复核主要审查案件的程序正当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而不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实体性问题;3、增加死刑复核程序的透明性。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设置死刑复核庭,给予检察机关、被害人或其家属、人及其辩护人等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让各方诉讼主体知晓复核的具体过程,使死刑复核公开透明化,逐渐实现司法和谐的目标。 (六)完善死刑的执行程序 死刑的残酷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其执行方法上。 注射执行死刑与枪决相比,不但有操作执行简易、安全、快捷、无污染,可大大减轻死刑犯痛苦等优点,而且还能有效避免被执行死刑者的器官被非法移植。注射执行死刑作为一种能被普遍接受的死刑执行方式被认为是死刑执行方式走向文明的标志,应该尽快取代枪决,把其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 结语 法制是保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刑罚更是惩戒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力保障。法律具有刚性的本质,但其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地趋时更新。当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彻底废除死刑,但针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应该对其逐步加以完善,并不断积极主动的创造条件,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最终实现完全废除死刑。 参考文献 陈松伟 [1]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张小虎.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J].社会科学研究,2007(1). [5]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J].刑事法学.2003(3). [6]罗吉尔•胡德,刘仁文.限制与废除死刑的全球考察[J].人民检察,2005(5). [7]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8]高铭喧.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两个问题[J].法学家,2006(1). [9][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M],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0]高铭暄,赵秉志.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探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2][法]马丁•莫内斯蒂埃.人类死刑大观[M].袁筱一等译.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1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