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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废除论者关于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功能与死刑不经济等立论,虽然对早期的废除论者的主张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说,仍未超出功利论的理论框架。赛林等通过引入实证统计分析来证明死刑对于一般威慑无效,对于个别预防作用不大,但其立论的根据,仍然是无用的刑罚便是不必要的刑罚、不必要的刑罚便是不正当的刑罚这一功利论的命题。哈特等所提出的有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经济代价大于无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更明显地是功利论的观点。 2、刑罚学的功利论基础 功利论是主张刑罚的理性在于功利的一种刑罚理论。据此,刑罚是为预防犯罪而存在,刑罚的创制以对犯罪的有效遏制性为基本理性,刑罚的发动以有必要以刑罚遏制的人为对象,刑罚的分配以足以遏制犯罪为必要与限度,刑罚的执行以遏制性、必要性、适度性、相应性与经济性等为理性。死刑废除论的某些重要立论均是功利论的派生物。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功能与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个别预防功能之所以自死刑废除论一提出便始终是其中最重要的立论,便是因为死刑因不具有预防犯罪的特别效果而不符合制刑的遏制性规定;死刑误判难以纠正之所以被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是因为死刑因被适用于根本不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而不符合动刑的有效性规定;死刑因不具有可分性而不具有可变性之所以被列为废除死刑的根据,是因为其不符合配刑与行刑的适度性的规定,牺牲了作为刑罚之最重要功能的改造功能,造成刑罚浪费;死刑的不经济性之所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立论,是因为其代价过高而不符合行刑的经济性规定。 (二)死刑保留论的功利论基础 1、伦理学的功利论基础 保留论者关于死刑是防止私刑的必要手段、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死刑是彻底剥夺再犯能力的必要之刑、不可避免的错杀与滥用是死刑之利的必要代价、死刑不如终身监禁残忍、死刑的不经济性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等立论,均极为明显地是以功利论为基础的立论。因为死刑是防止私刑的必要手段的立论根据是没有死刑便可能导致私刑,而私刑相对于作为公刑的死刑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其害更大,以死刑遏制私刑,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与死刑是彻底剥夺再犯罪能力的必要手段的立论旨在表明死刑的效益大于其他刑罚之效益而是正当的;不可避免的错杀与滥用是死刑之利的必要代价的立论旨在表明,死刑之利大于其害,以小害换取大利是一种正当的选择;死刑不如终身监禁残忍的立论旨在表明死刑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法则;死刑的不经济性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旨在证明死刑之大于其他刑罚的经济代价因有大于其他刑罚的效益相对应而是正当的。显然,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效益的功利论原理,是死刑保留论的以上诸立论的渊源所在。 2、刑罚学的功利论基础 作为死刑保留论之重要立论的死刑是防止私刑的必要手段,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与死刑是剥夺再犯罪能力的必要手段,均是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作为手段的刑罚的要求出发得出的结论,其赖以立足者均是死刑之于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即是说,诸如此类的立论均是以凡为预防犯罪所必需的均是正当的这一刑罚功能论的基本命题为基石。因此,刑罚功利论也是死刑保留论的刑罚学基础之一。在死刑存废的功利之争上,死刑废除论者与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可以说针锋相对,各执一词。但是,双方对于死刑是否必要的“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却是共同的,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双方都失之片面。实际上,死刑的存废问题,简单的肯定与简单的否定都是错误的。对于死刑的利弊应当有一个客观的、中肯的评价:一方面,死刑确实具有威慑作用。因为大多数犯罪人毕竟还是喜生厌死的。另一方面,死刑的威慑作用又是有限的,那种神化死刑的威慑力,把死刑视为对付犯罪的神丹妙药的观点也是缺乏实证根据的。 三、死刑存废的人道之争 (一)死刑废除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论证了死刑的非人道性 1、死刑树立了野蛮的榜样 在废除论的首倡者贝卡利亚看来,“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 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印象。”“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根据贝卡利亚的这种认识,死刑的野蛮在于其公开树立了杀人的榜样,因而促成与助长了人们的残忍心理。贝卡利亚的这一立论,至今仍为众多的废除论者所主张,尤其是他关于死刑在惩罚杀人者的同时标榜“杀人”正当因而是“一种荒谬论的现象”的观点,更为当代废除论者所继承。现今广为流行的死刑是一种“合法化的谋杀”的说法,便只不过是贝氏这一观点的发展。 2、死刑是野蛮时代复仇的遗风 与贝卡利亚等一样,部分废除论者也认为死刑是一种野蛮之刑,但其并不立足于死刑树立了野蛮的榜样,而是从刑罚进化的角度论证死刑的野蛮性。其基本观点是,死刑产生于原始复仇习惯,因而是野蛮的标志,其在现实中的存在,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风。而这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有悖社会进化的趋势。日本学者泷川幸辰主张的“死刑是野蛮时代的遗物”,“20世纪的文化应该征服死刑这野蛮时代的文明的最后抗拒者”,便是这一观点的最明显的反映。这种说法因具有坚实的史实根据,因而颇具说服力,使反对者难以反驳。 3、死刑助长人性的残忍 与泷川幸辰等人的观点相似,不少废除论者也立足于死刑与复仇的关系来论证死刑的野蛮性。但其立证的基础不是进化论,而是人性。按照当今许多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复仇虽是人的一种本能,但其又是人性中的一种劣性,其促使人产生仇恨、杀戮、残忍。这种欲望,不符合社会的宽忍精神,毁灭仁慈的美德。而以死刑作为“杀人者死”式的报复手段,是对人的复仇心态的姑息、适应与宽容,因而必然助长人性中的野蛮与残忍因素,有碍善良、仁慈的人性的培养。因此,死刑虽能满足复仇欲望而貌似公正,但这种表象的背后掩盖着毁灭善良人性的真相。 (二)死刑保留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死刑的人道性 1、死刑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