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希望通过其防卫形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现防卫目的;另一方面,行为人又清楚的知道其防卫形为已经远远超过必要限度并会造成重大损害,但他为了追求防卫效果,对过当结果的发生,持满不在乎听之人之的态度。因此,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在旧刑法中认定为防卫过当的一部分行为在新刑法中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正当防卫,这部分从客观上防卫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对该部分损害持过失的心理态度,由于新刑法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使得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的范围远较旧刑法中的范围狭小,也使新刑法中的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不再表现为过失。 注释: [1]吴多辰,防卫正当与过当的甄别判定,《司法实践》,2004,第3期 [2]参见《国家辅导用书》第二卷34-35页 [3]郭小鹏,防卫过当概念探微,《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第4期 [4]彭卫东,论防卫过当,《法学评论》,1998,第4期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赵长青,《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 [3]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 [4]马克昌,《犯罪通论》,1999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