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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的防卫对象

时间:2012-12-26 15:4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如精神障碍者)的不法侵害可否实施防卫行为。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防卫行为的起因

  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如精神障碍者)的不法侵害可否实施防卫行为。
  理论上一般认为,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防卫行为的起因——不法侵害,原则上应采取客观主义倾向,即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不以有责为必要,也就是说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精神病人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但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共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以制止其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某甲指使精神病人伤害某乙,某乙对精神病人实施的人身侵害可否防卫?如果明知其是精神病人,首先要尽量回避,回避不能时也可适度防卫;不明知的,可正常实行防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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