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观表现有相同之处,即均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但是,强奸罪侵害的是同类客体中的性权利;强制猥亵妇女罪侵害的是同类客体中的人格权、名誉权。因此,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目的不同。前者以具有强行奸淫妇女为目的;后者以猥亵、侮辱为目的:二是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两方面表现一致,就不难分清罪名。 在本案中,关于刘某的主观故意是否有奸淫目的,只是一种心理活动,但是必须要有客观行为来予以印证,也就是说,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一致。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有“插入说”“接触说”,刘某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这一表现。刘某在与董单独在一起的十几分钟内,刘某只是对董实施抠摸、搂抱、亲吻等,当令董脱衣服时,他自己并未脱衣服,未有侵害董某的性的权利的表现,当董打开门有许多人围观时,刘仍搂抱着董某,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被害人的性权利未受到侵害,即强奸意图未得逞。 四、处理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