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施行之前,按1979年《刑法》的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定流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本案在审判时,新《刑法》已经实施,按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较流氓罪的法定刑要轻,依照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刑。 综上所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叶志略、江永梁的判决在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