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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制片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制片人的著作权(2)

时间:2012-12-12 05: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下属的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未经慈文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神》剧的服务,该行为显然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

在本案中,被告下属的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未经慈文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神》剧的服务,该行为显然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本案中未涉及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形,故被告无需公开赔礼道歉,仅需就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由法院酌情决定赔偿数额。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网站提示:网站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吸引点击率和实现有偿服务,常常会借用时新的电视剧或者小说等作品作为自己的赚钱工具,但事实往往是这些网站对电视剧或者小说等无著作权,且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样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能够得到一时的利润,但是长远来看,必然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不仅是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因此,网站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保持自己的良好信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10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47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0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李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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