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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例(2)

时间:2012-12-25 03: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针对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赔偿方式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针对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赔偿方式不同,对此法律明确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故被上诉人对该扣押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生猪肉产品属于应季销售产品,不易贮存,因而对生猪肉产品的扣押不宜再采取返还的形式,故由行政机关对该扣押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的时候,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寻求救济。第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市工商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当事人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受理机构:市工商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或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行政赔偿。受理机构:市工商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1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7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28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李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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