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浅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研究及立法完善(2)

时间:2012-12-18 10:3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 我国的刑法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中,不问犯罪人的主观目的,也不利于立法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在各国立法中,就有很多的国家对此作出了规定,比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1、企业职员、工人、

(二) 我国的刑法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中,不问犯罪人的主观目的,也不利于立法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在各国立法中,就有很多的国家对此作出了规定,比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1、企业职员、工人、或学徒,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故意加害于企业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由于雇佣关系而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告知他人的2、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故意加害于企业主,而实施下列行为的: (1) 以下列方式之一擅自获得或保证得到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 (2) 行为人通过第1 项所称的告知,或通过自己或他人所为的第1 项所述行为取得或擅自获得或保证得到商业或经营秘密,而擅自加以利用或告知他人。"其中的"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等就是对主观要件中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描述。

  三、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针对刑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缺陷,试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一) 删除刑法第219条第二款的"应知",因为, 1. 关于"应知"的具体含义,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从理论上可以理解为疏忽大意过失,但是仍然没有法律根据,这一用语定会引起歧义,违反法律用语的"明确性"原则。2. 如前所述,刑法219条只对第三人因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和故意犯罪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建议,应当删除刑法219条的"应知"将刑法第二款规定为:"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时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就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 对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另行规定罪名。关于应该采用什么新罪名,值得商榷,私以为,可以借鉴现行刑法第398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为"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除刑法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只能由故意构成以外,其他情形都可以由过失构成。所以,该罪名的主观方面就可以描述为:1. 过失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过失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3. 第三人过失的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对于在刑法条文中具体应该如何表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因为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以应该对该罪处以较故意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罚。
   (三) 明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目的、动机。关于我国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当规定为目的犯,刑法学界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共同主观特征,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3]有的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不需要营利为目的。因为刑法217条侵犯著作权罪、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并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4]私以为,我国目前可以对特定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目的犯,而不宜将全部主体都规定为目的犯,这类特定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比如,德国就有类似的规定。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对规定:"身为商业企业的职员、工人或学徒,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故意加害于商事企业主的。"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一方面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为其工作的原因,往往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他们是促进商业秘密正常流转的重要主体,如果不将这类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目的犯,不问其目的、动机如只要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都认为是犯罪,势必会影响商业秘密的正常流转,不利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另一方面:如果把所有主体都规定为目的犯也不合理,这样既会造成司法机关在认定其主观目的时产生困难,也给犯罪分子以没有特定目的为理由逃避法律制裁以可趁之机。所以,私以为,我国刑事立法应该把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目的犯而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规定为非目的犯。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 赵秉志. 《刑法论丛》(第1卷)[M]. 法律出版社,1998.
  [2] 党建军. 《侵犯知识产权罪》[M].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3] 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4] 高晓莹.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认定与处理》[M].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周相君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