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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之我见(3)

时间:2012-12-18 11: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现行刑法照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仅在其后加上刑罚处罚的内容已被证明是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以及刑法条文上下内容的一致性,且单从解释学角度对其进行弥补也是行不通的,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立法修正。

  现行刑法照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仅在其后加上刑罚处罚的内容已被证明是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以及刑法条文上下内容的一致性,且单从解释学角度对其进行弥补也是行不通的,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立法修正。我们认为从本文的论述主旨即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的角度来看,结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完善。综合前文所述,完善之法有二:

  1.通过对模糊的立法语言予以一定的解释,对该条第二款有关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中的“应知”赋予相对明确的含义,以使其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当中的“应知”,这里行为人最起码存在的是一个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当然这是从刑法的稳定性出发而采取的一种折中的办法,仅是治标之策。

  2.通过立法修正的方式明确将该条修正为:“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或应知而予以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作者简介:刘琪,女,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于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人民政府任职。

  [1]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李淳,王尚新。《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何泉:《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9月版

  [5]党建军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曾志华:《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上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7期

  刘琪·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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