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9) 目录 第一章商业秘密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 1.1 定义 1.2 构成要件 1.3 特征 1.4 范围 1.5商业秘密所有权的归属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一节针对企业自行商业秘密维护 2.1.1 对内 2.1.1.7.3要求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2.1.1.7.6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2.1.2 对外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节非诉讼途径解决侵权的法律服务 2.2.1转换保护方式 2.2.2和解 2.2.2.1作为权利人代理人 2.2.2.2作为侵权人代理人 2.2.3 行政救济 2.2.3.1作为权利人代理人 2.2.3.2作为侵权人代理人 第三章诉讼案件代理 第一节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3.1.1 作为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3.1.2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 3.1.3 作为被告代理人 第二节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3.2.1 作为原告代理人 3.2.2 作为被告代理人 3.2.3 代理被指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民事诉讼 第四章相关立法及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 深刻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这是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前提。 1.1 定义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权利人把该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他有关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贸易联系、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2构成要件 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三要件是商业秘密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都会涉及到该三要件的理解与应用问题。 1.2.1非公知性 非公知性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2.2实用性 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在这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往往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零星的、散逸的知识、经验或者处于纯理论阶段的原理、概念或范畴,不具有实用价值因而不构成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等。但实用性要求并不要求某项商业秘密已在实际中应用,而只要求其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可。 1.2.3保密性 保密性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当有义务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秘密性的判断应当以合理性为标准。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采取措施并合理执行,而不要求措施的万无一失。对权利人来说,只要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在合法的条件下不至于被泄露就应当认为具有秘密性。 1.3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专利相比) 1.3.1不要求公开技术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密性而言。专利的技术是公开的,而商业秘密中的专有技术和信息是保密,不公开的。 1.3.2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 顺便说一下,尽管商业秘密的保护可能会无期限,但经过科技发展,同业努力,也有可能使商业秘密被他人攻克,甚至先申请为专利而获得垄断性(独占性)保护。因此律师应当使权利人时刻关注相关商业秘密的发展,适时取得专利权的保护,扩展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持领先地位。 1.3.3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同种、同类信息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护力度而言。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而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弱,一般而言,他人通过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获得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信息是不视为侵权的。 1.3.4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护程序而言。专利是经过向有关部门申报得以实现保护,而商业秘密不用经过申报,由权利主体自行对其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护效果而言,商业秘密丧失权利的可能性更大,要想获得司法救济的力度要求更高,被他人侵犯后再要求保护的难度更大。 1.4商业秘密范围 技术信息和非专利技术的界定 技术信息不等同于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不涉及专利权的技术之总和,它包括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外的技术、未申请专利而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技术秘密只是非专利技术中的一部分,范围明显窄于非专利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1.4.2有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需要特别说明: 1.4.2.1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就其单个设备(或文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过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就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一家公司在生产优质钢部件过程中,有一个连续浇铸的程序,该程序是在浇铸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员摸索出的一种生产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还不为他人所知,该程序就是一项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1.4.2.2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种改进也可能成为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4.2.3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1.4.2.5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可能会构成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这些重要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拥有或保持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这些信息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对权利人产生不良后果。 1.4.2.6第三方商业秘密:按照法律和协议,当事人可能会在经济交往中对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比如在双方商业合作中了解到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1.4.2.7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中有可能包含了未透露的商业秘密。 1.4.2.8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律师应当注意,只要是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就能成为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类型。律师们在实践中应当依据法定构成要件对相关信息进行具体分析来确定是否属商业秘密。 1.5商业秘密权利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要对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但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容易解决,而技术秘密则要分几类情况,如下: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认识到,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服务中有大量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需要起草,还有大量的事务需要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第一节针对企业自行商业秘密维护 2.1.1对内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 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 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 。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认识到,从以下方面着手指导客户建立良好的商业秘密内部维护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企业可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同处于相同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竞争对手会从宣传和论文等有关信息中找到一些对手企业经营和拥有技术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 工业展览等类似可能失密的活动应进行相应的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可以依法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告知其新任职的单位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解雇员工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六)员工受到显失公平待遇。 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自动终止状况,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各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必须在合同中充分考虑。 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到企业文化、保密的范围、工作规则、违约的后果、商业秘密法律培训等,使员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露。教育阶段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等资料,一方面企业可用来参考以决定分派员工担任适当的职位,另一方面,当未来和员工有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也可供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员工究竟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窃取公司机密等问题。另外,企业还应具体告知并详细记载员工的职务范围,以避免将来在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周期难易确定和保密安排多又不易把握,因此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根据情况变化随机掌握。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特定信息预先设定一个保密期限是必要的。如正在申请产品专利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一旦产品进入市场就可能被破解和仿制的信息、或者一旦实施就无异于公开的信息,就应当具有明确的保密期限。另外,我们亦要注意,有目的的公开、转让和激活一些闲置或者过时的商业秘密对企业有利而无害。 2.1.1.9.1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一般称之为专有技术,律师在为客户提供专有技术开发、合作、转让或者许可,以及为客户建立商业秘密内部管理体系等非诉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专有技术通常表现为技术文档、图纸等载体形式,客户通常要求将整套技术文档或图纸全部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而这些技术中可能包括了公知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遇到这类情况,律师应要求客户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背景资料,确定专有技术的范围及技术特征,为专有技术的审查做好前期准备。 对专有技术进行“非公知性”审查,其实质是在排除被审查的专有技术不属于公知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的过程,一般需要委托专业检索或咨询机构就该专有技术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出具报告。 即便该专有技术经审查被确认属于商业秘密,由于专有技术可能因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而丧失新颖性,律师对此应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对于周期较长的非诉项目,应考虑安排对专有技术进行分阶段的动态审查。 2.1.2对外 在对外协作过程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阻止其可能利用商务之便掌握商业秘密成为竞争对手,同时阻止其可能向第三方泄密。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2.1.3避免侵权纠纷 律师应当认识到,除帮助客户建立完善的自有商业秘密维护机制外,指导客户建立相应的机制,以免其卷入不必要的侵权诉讼当中去,也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客户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一般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同意的;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五)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办理合法辞职、调动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非诉讼途径解决侵权的法律服务 2.2.2和解 律师应当注意,和解在行政救济,刑事自诉,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适用。 2.2.2.2作为侵权人代理人 作为被控侵权方代理人参与有关侵权赔偿的谈判也是律师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谈判代表,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利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 2.2.3行政救济 举报方式: 律师应该注意到,在向行政机关举报的同时,还可就相关赔偿事宜另行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第三章诉讼案件代理 律师应当认识到,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越来越多,如何解决纠纷,维护客户权益,律师大有作为。 第一节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3.1.1作为受害人代理人 律师应当注意到,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加有效地对权利人实施保护,使权利人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尤为关键的是,通过刑法途径可以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信息,防止扩散,同时也可以收集到一些在民事诉讼当中无法自行收集到的证据。 ,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1.2 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律师应注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点是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律师应注意的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后者则要求严格。 第二节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3.2.1作为原告的代理人 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常用的手段,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考虑并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签署《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第一百零八及其规定;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在员工受聘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 律师应注意到,该方案的优点是:能更好的获得赔偿并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缺点是:容易让受聘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 律师应当注意到,仅将跳受聘工列为被告,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不利之处是,仅将受聘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在因受聘职工进入新单位而引起的原单位与新单位的纠纷中,如果职工受聘的原因在于新单位不正当的劝诱,可以新单位为被告,这样在诉讼中受聘职工出于利害关系可能会作有利于原告的陈述。 律师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级别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需提醒律师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行为地包括生产行为地也包括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结果地即为结果所在地但不能直接理解为原告所在地。 。 律师应该认识到,提出证据保全是该类案件中原告获胜的重要保障,具体方式可采用诉前证据保全也可采用诉中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开始后,都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诉前保全:需要说明的是,从保护原告利益以及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角度来看,采用诉前证据保全应该是首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是有一定难度的。保全的要求一般是权利人应提出被保全的商业秘密载体可能灭失,并足以引起或扩大权利人的利益损失。 诉中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相比,诉中证据保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受理条件与程序也较为明确,所以对于提出的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代理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会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律师在撰写诉状时应注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其二者只能择一,且法律适用、法律后果、管辖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诉状撰写时应视具体案情,或者将诉由明确,或者先请求面宽一点,等到法庭上合议庭要求明确时再来选择。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注意: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的信息,应是需要经过诉讼而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并应指出具体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点。 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考虑以下因素:该信息是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中有记载;该信息是否通过在国内使用而公开;该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交谈、展览等方式而公开;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包括信息持有人获得或者产生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以及他人获悉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 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筛选保密文件,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印章,资料的复制和销毁等规章制度。二是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上提出保密要求。三是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四是保密约定,即权利人与特定的对象订立保密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等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发生冲突。 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这种提供他人使用的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允许别人使用,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某商业秘密是侵权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而披露的,该第三人仍然从侵权人处获得、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他人行为违法而获取、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善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可见,第三人构成侵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第三人主观上对他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二是第三人也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该方面的证据,律师可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科委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及调查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损失: 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3.2.2作为被告的代理人 》第一百零八及其规定;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被告需向法院提供其使用的方法(或信息)的证据,如果不提供,人民法院可能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直接)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不能证明信息有合法来源,则可能被人民法院推定为来源不合法。 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调查但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2005.11.21 第五章附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