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日清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日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日清非法开拆、毁弃他人信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黄日辉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其投寄给中央有关领导的信件含有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满的内容,公安部门曾对其投寄的信件采取过控制措施。被告人刘日清私自开拆、毁弃黄日辉信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故应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宣告被告人刘日清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出于追查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需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可以对公民和有关单位的信函进行检查处,其他任何单位和公民未经投寄人和收件人同意、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均被视为是对该投寄人和收件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的侵犯。被告人刘日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仍多次非法开拆、毁弃他人信件,甚至将信件的内容透露给第三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刘日清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刘日清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及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我们认为,全南法院对被告人刘日清多次非法开拆、毁弃他人信件的行为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并从轻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罚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