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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秋春销售侵权复制品案(2)

时间:2012-12-11 14: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关于本案的定罪处罚1994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二、关于本案的定罪处罚1994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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