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集体企业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Ⅰ) 一、案情 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理由是,虽然李某是建筑公司的职工,在表面上看他承包的施工队与建设公司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确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是看其承包性质来具体加以认定。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空壳企业”的承包经营中,对承包人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如果承包人在承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必须回到贪污罪的客体理论。 遭到侵犯,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在数量上蒙受损失。 在“空壳型企业”的承包经营中,发包方一不投资,二不参加管理,三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按合同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发包方在企业中并无丝毫的投资。按照民法理论,界定财产的所有权,应当遵从“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既然发包方没有任何投资,自然也就不享受任何收益。所以,承包企业中的全部财产,都是承包者的投资或经营所得,该承包企业实质为承包者私有的企业。承包者侵占企业中的财产,只是侵占自己的财产,并没有侵犯企业所有权,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 QQ:92134158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