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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中 “他人”的思考

时间:2012-12-15 02:4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巴马法院年轻法官在学习讨论时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中的他人指公民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理由是如果
根据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巴马法院年轻法官在学习讨论时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中的“他人”指公民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理由是如果是国家财产和单位集体所有的财产,行为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非法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予以追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中的“他人”应理解为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国有、集体财产。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适,理由如下:一、侵占罪的“他人”,包括国有与集体的是有其法律渊源。1)、在刑法第272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从法条可以看出,这里的“他人”包括公民、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种观点,在最高院对刑法第272条的解释中也规定 “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在刑法第385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他人,亦包括单位、集体。二、我国刑法即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也保护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刑法中,打击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是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贪污、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如果将那种由于劳务关系而合法持有国有、集体财产后又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不认定为侵占罪,这必然放纵了犯罪,不利于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保护。如将国家机关车辆放到洗车场清洗,洗车人将该车藏匿或非法处置,如不能以侵占罪定罪,则又不符合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和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

作者:韦崇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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