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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兼谈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对象(2)

时间:2012-12-27 05:2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对象的分析 由于刑法将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科学地理解有关拒不退还的含义,就成为一个正确认定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重要


  (二)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对象的分析

  由于刑法将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科学地理解有关拒不退还的含义,就成为一个正确认定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重要问题。其中,当然就会涉及到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对象的分析问题。侵占罪中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是否必须为原物?详言之,是否包括因原物而产生的所有权归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孳息或原物的使用价值或价值已经降低时的损失补偿?在原物已不能退还或交出时,拒不对所有人或占有人进行赔偿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对于这些问题,刑法既无明确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无人进行探讨。

  我们认为,不应将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限于原物,上述所说的孳息或损失补偿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刑法之所以把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但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为了保护他人对财物所体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此理解,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当然不应限于原物。如果仅限于原物的话,就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又逃避刑罚惩治的绝好机会,这样造成的结果就只能是对绝大多数侵占犯罪行为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不宜保存的财物(如容易腐烂的物品)作价处理了,如果他将作价处理所得的货币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给财产所有人,同样应当认定构成侵占罪,否则难免导致财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在原物仍为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情况下,行为人虽拒不退还或交出原物,但愿意对所有人或占有人作等价补偿,能否视为构成了侵占罪?我们认为,对于侵占罪中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为自己所有的目的,不应仅理解为是将原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还应理解为实质上是将原物所体现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非法占为自己所有。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为自己所有的目的,从而不应认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原物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接受等价补偿时,应作此理解,即使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同意接受等价补偿而执意要回原物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而应依民事纠纷处理。当然对于行为人虽愿意进行补偿,但是拒绝作等价补偿的,未补偿部分的数额较大的,也可以按侵占罪处理。

  第二,行为人虽答应退还原物,但以向原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索要一定的财物为条件,如果要求不被满足,就不退还原物的,能否视为拒不退还,从而成立侵占行为?我们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基于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是否由此而产生要求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给予一定补偿的权利,或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由此而产生了对行为人予以补偿的义务。如果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其精神,行为人基于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而享有请求原财物所有人给予一定补偿的权利,那么行为人以向原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索要一定的财物为条件而答应退还原物,甚至于提出不太合乎情理的要求,都应当视为民事纠纷处理。当然,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只是将向原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提出索要财物的条件作为一种非法占有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的借口或手段(在此情况中,行为人往往会提出相当高的而为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难以接受的相当苛刻的条件),那么,行为人实质上就是拒不退还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可认定为是侵占行为,从而在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时成立侵占罪。如果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其精神,行为人虽然保管或持有他人财物,但是,行为人并未因此享有任何要求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给予补偿的权利,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也并未因此负有任何的对行为人给予补偿的义务,而行为人竟然以事实上持有他人财物为由向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索要财物,并意图在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能满足其要求时拒绝退还原物,那么,应当说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在情节严重时就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可是,在原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满足了行为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还能够认定为侵占行为呢?正如前面所述,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非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本身,而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具有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那么,非法占有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属于侵占,非法占有部分价值或使用价值也应当属于侵占。两种情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应当肯定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占。当然,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也没有必要将之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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