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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2-12-24 20: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5 生效日期: 2009-01-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高法发[200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案件的诉讼调解,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5 生效日期: 2009-01-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高法发[200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案件的诉讼调解,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21.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结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商资字〔2008〕323号),做好外资非正常撤离相关经济纠纷的跨国追究和诉讼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损失。案件审理中要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司法透明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省出口外向型经济特色,支持“港航强省”的建设目标,努力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外向型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
  22.加强协调沟通,稳妥受理案件。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等手段及时有效处理,通过发挥政治组织优势予以解决,尤其是对于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不要轻易纳入司法渠道。对于重大纠纷和突出问题,各级法院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妥善解决。要配合政府协调推动资金链断裂的区域性龙头企业的重组解困工作,将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渠道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23.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审理民间借贷、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等涉企业债务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对债权人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于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涉“三农”、金融和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也要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尽可能地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要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辨法析理等工作,竭力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
  24.健全诉讼便民机制,妥善把握执行原则与方法。通过开通“诉讼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扩大并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加强诉讼指导、健全涉诉信访机制等系列措施,千方百计降低诉讼门槛,关注涉案民生,方便群众诉讼。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处理涉企执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浙执明传〔2008〕第45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注意把握好涉企案件的执行原则,在执行方式上要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切忌简单化和片面性,在执行过程中要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
  25.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发〔2008〕41号)的要求,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大要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研究、依法妥善处置,努力提高对下业务监督和指导能力。
  26.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各级法院应将确保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加强法院“两庭”建设、法院信息化等自身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在通过建立法官人才库、加强业务培训等措施,着力提高我省法官队伍服务经济大局的能力与水平的同时,将法院工作当前面临的办案压力大、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物质装备保障条件紧张等困难向党委、人大和政府如实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以进一步得到有效解决。
  27.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导向作用。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对涉及扰乱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秩序的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在审结后通过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参与企业信用体系、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经济金融风险协调处置机制的完善,关注备案企业的风险跟踪和监控,尤其要关注企业间交叉担保和地方性担保链可能带来的传导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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