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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扩大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2)

时间:2012-12-13 13:5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三、修改建议 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下列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


  三、修改建议

  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下列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反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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