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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司法实践看,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假冒伪劣产品,只是在处理时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比非法经营真品卷烟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如果不累计计算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的货值金额,可能会出现放纵犯罪的后果,影响刑罚的公正。例如,甲无证销售价值5万元的真品卷烟,乙无证销售价值4万元的真品卷烟和价值1万元的假冒伪劣卷烟,甲的行为显然比乙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要小,但是如果不将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的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会出现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果。因此,将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的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符合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正确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李中华 王晓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