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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经营国际电信来话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12-12-20 08:3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 案由:非法经营 一审案号:(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5号 二审案号:(2002)沪高刑终字第93号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及1999年6月,被告人徐国庆单独或授意被告人胡伟、潘益青以杭州指通经济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

  案由:非法经营

  一审案号:(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5号

  二审案号:(2002)沪高刑终字第93号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及1999年6月,被告人徐国庆单独或授意被告人胡伟、潘益青以杭州指通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郑州工商指南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海南指南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和杭州指通公司福州办事处名义,在上海、北京、广州、福州四地,分别利用向当地电信公司租用的4根DDN专线及申请安装的总计77门电话,在租赁的楼房内私自安装计算机等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擅自经营澳大利亚至国内的国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

  2000年11月,被告人徐国庆授意胡伟以海南指南广告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名义与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联通专线接入海南指南广告公司服务意向书,从而利用中国联通东莞分公司的托管机房,通过国际互联网擅自经营澳大利亚至国内的国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

  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提供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澳大利亚至中国电信话务量数据的函》证实,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间,从澳大利亚打至我国的IDD电话话务量为1600多万分钟,IP电话话务量为20多万分钟,IP电话的话务量仅占IDD电话的1.5%。自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在上述上海、北京、广州、福州、东莞五地擅自经营国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的通话总时长为2953159分钟,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5万余元。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的行为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计人民币1245万余元,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裁  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设转接平台,并用以从事国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熎湫形?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徐国庆提起犯意并指挥整个经营活动,系主犯;胡伟、潘益青明知徐国庆擅自经营澳大利亚至我国的国际电信来话业务,仍受徐指使,分别实施了设立转接平台及维护、管理平台技术运作以及租借房屋、办理专线接入申请手续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全案情况,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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