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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防止吸毒行为变相犯罪化(2)

时间:2012-12-11 14: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综上,立法者在吸毒者周围层层设置了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众多罪名,而唯独没有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这说明吸毒者是毒品

  综上,立法者在吸毒者周围层层设置了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众多罪名,而唯独没有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这说明吸毒者是毒品犯罪保护的对象,在吸毒者教唆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时,由于没有侵害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作为不可罚的片面的对向犯对待,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教唆犯。虽然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运输、持有、走私、制造少量毒品,也具有毒品扩散后危及公众健康的抽象危险,但没有具体的危险,考虑到吸毒者处于被害人地位的事实和相关毒品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宜将上述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应与他人实施的情形区别对待。



【作者简介】
陈洪兵,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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