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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一国两制的法治实践:十年的回顾与反思(下)

时间:2013-01-05 19: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 。 案中裁定,《公安条例》中要求主办集会或游行的团体事先通知警方(否则构成刑事罪行)的规定没有违宪。但该条例的其中一个规定是,警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以 ordre public ( 这个法文词语连同它的英语版本 public order 皆见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案中裁定,《公安条例》中要求主办集会或游行的团体事先通知警方(否则构成刑事罪行)的规定没有违宪。但该条例的其中一个规定是,警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以“ordre public(这个法文词语连同它的英语版本“public order”皆见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关于集会自由),并照搬到香港的《公安条例》之中)为理由禁止有关集会游行或对它施加限制;终审法院认为,这个规定是违宪和无效的,因为“ordre public”这个概念覆盖的范围太大,而且意思含糊,未能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公安条例》的另一规定是,警方可以“public order”(公众秩序——意指维持治安,防止暴乱)、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为理由,禁止集会游行或对其施加限制;终审法院裁定这个规定没有违宪。但与此同时,终审法院又强调,警方作出的任何关于禁止集会游行或对其施加限制的决定,均可在诉讼中受到司法审查,如法院裁定该决定不符合比例原则,该决定便会被推翻。

 

 

 

 

这十年来,我们便是凭着这样的自豪感和自信心,面对挑战、克服困难、共同建设这个我们心爱的城市、这个幼嫩的特别行政区的。

 

 

 

来看,法院的确成功地掌握了此中庸之道,在面对中央权力机关时,不卑不亢,在处理香港内部人权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时,既不过于激进也不过于保守,恰到好处。

 

,这可视为两地法制衔接面的创新之举。可以期待,两地法制之间的合作在未来将进一步增加。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窗口,在回归以前,这个窗口作用在经济上尤其重要。回归以后,香港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成为了中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部分,香港的法治、宪政、人权和自由如何实践、何去何从,不单是对港人的考验,更是对中国及其政权的考验。但愿国人能从「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治实践中吸取法治和宪政的资源,但愿我国的法治和宪政事业蒸蒸日上,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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