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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2)

时间:2013-01-06 09: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应该肯定,媒介的主旋律作用在今天仍无可争议。国家对社会文化环境也保持着高度的警觉,特别是对那些非法的文化运作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清理措施,但我们应该承认,政府在对待传播媒介上存在着不正确的、暧昧的态度和

 




应该肯定,媒介的主旋律作用在今天仍无可争议。国家对社会文化环境也保持着高度的警觉,特别是对那些非法的文化运作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清理措施,但我们应该承认,政府在对待传播媒介上存在着不正确的、暧昧的态度和作为。基于稳定和统治的需要,任何政权都对媒介进行控制,这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控制的范围程度是什么,应该有多大?显然目前我们尚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标准,这一缺陷构成媒介把关权力滥用或不用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中,已造成巨大的损害。以文化分级为例(一般人们谈的是影视分级,我认为不充分,应把所有文化进行分级才好),人们一讨论到这一问题就把分级与允许色情(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划了等号,并进一步把这一问题提高到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的高度进行争议(当然,如果问题真到这一高度是没有探讨余地的),使这一问题搁置。毫无疑问,社会主义不容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邪说的东西存在(而事实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这些东西却一样不少地存在)。但是,社会文化不只是这些灰暗面,主流的、正面的文化仍然有分级的必要。比如充斥荧屏的美目、丰胸、提臀等广告和四处开花的性保健用品商店,无不极尽煽动和诱惑,实为儿童及青少年之不宜,早该进行分级和规划管理,然则没有见到哪个政府部门出来说不妥并加以修改。再比如对宗教的研究,一般的公众或一般的信徒如果只是把它当作心灵的寄托也就罢了。如对宗教进行深入的研究,则可能因为对宗教教理理解不来而产生混乱,陷入走火入魔境地,这就产生了社会危害性。但是宗教信仰又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因可能产生社会危害性就禁止了它,那怎么办?显然正确引导是非常需要的,怎么引导?可以进行分级,把对宗教的深入研究方面的事宜和媒介设立为限制级或辅导级,这样,当人们想对宗教进行深入研究时,就会明白那是需要辅导的或有限制的,就可以起到正确引导人们的作用。又比如公益广告,以禁毒宣传为例,其中可能出现一些吸毒者毒瘾发作的图面,这种图面效果会更震憾,但是是不适宜儿童和青少年观看理解的,就应设为辅导级,由家长在旁边予以讲解,等等。这些说明,一些问题在深入思考后会发现,是不能简单地用倡导或排斥来加以选择的,这种态度和做法是不正确的。政府在面对各种文化思潮、文化形式时,一定要在科学严谨、慎之又慎地进行评估论证后给予明确的、及时的态度,确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以利于积极文化的传播和消极文化的控制,否则就会造成对媒介的失控。
而基于对媒介生存的理解和支持,政府在对媒介的把关上又呈现了另一种态度——暧昧。所有上述有政府把关而在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文化及其趋势,都向我们反馈着一个信息——政府的暧昧。当人们用越来越多的时间来看电视、谈报纸,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种种传播工具了解社会一切信息时,人们自然地选择了媒介而放弃进入现实世界获取第一手资料的机会,并且很少再对其内容真伪进行追究,这样媒介就把现实和信息的联系隔裂开,它控制着对信息的传播而左右着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和判断。这时政府保持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当然,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暧昧意味着对人们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也意味着对不良文化的放纵。
以上所讲的都是在政府控制管理下的社会文化。它表明,即使在政府管控下发展起来的文化,也会良莠不齐。下面,再谈一谈游离于政府管控之外的文化——地下媒介。地下媒介在我国主要有两类:政治性媒介和色情媒介。地下政治性媒介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作用的范围和对象是特定的,在犯罪学上进行研究的意义不大,这里不准备讨论它。而只着重谈谈色情媒介。
色情媒介,包括色情书刊、音像、影视和上面提及的网络色情。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的不明确、不合理,大量的色情媒介从各种途径流入境内,随后则是国内的商家、作家自产自销国产色情媒介。这一股黄潮,极大冲击污染了我国的文化市场,也充斥污浊了我国的文化娱乐场所。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虽然我国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不少,却管理职责不明,多在大搞部门主义,有利可图则大家熙熙而来争着管,无利可图则千呼万唤而不往。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忽略了常规性、持续性。就拿“扫黄打非”来讲,活动年年搞,却多是来时一阵风,去时无影踪,形式主义太甚。这种宽严不定、软硬不一的管理方式,导致了文化市场管而不严、治而无恒、惩而不力、罚而不狠,使违法犯罪者难受震慑,有恃无恐;使守法者难得肯定,社会责任感下降。于是乎,西方腐朽的色情媒介照进不误,恶拙的色情文学照写不辍,黄潮阵阵,涛声依旧。
那么色情媒介究竟是怎样危害社会而引起犯罪的呢?目前而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色情媒介能对成年人造成较大的刺激以致有大范围的成年人因色情媒介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就我所知道,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成年人都接触过色情媒介,但这些色情媒介并没有形成足够的刺激以致可以激发我们去犯性方面的罪错。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一方面是成年人的利益和理智判断控制了他们的行为,即使他们因此引起冲动,但理性使他们选择了远离性罪错。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成年人可以在正常的性生活中解决性需求问题,色情媒介所引起的冲动可以在合法的性关系中得到消化。反面的印证是只有极少量的成年人因性需求无法得到解决而走上了性罪错的路。
但是,色情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尤其在中国,当前我们正经历着一场性意识的危机。中国社会传统的观念对性方面是讳莫如深的。因此,中国人在进行性教育时所采取的态度是愚昧之,企图以此来推迟青少年的性唤醒,所以即使在中学开设了生理卫生知识一课,却是形同虚设。这一遮遮掩掩、欲说还羞的姿态,同青少年正常的生理发育和心理需求产生了不协调,形成了一个空档。而色情媒介正好填补了这一空档,利用它过份的或不当的性刺激,左右了青少年的性意识,引导青少年在性方面走上扭曲、腐化的道路。大量的数据表明,色情媒介与青少年的性罪错有着直接的关系。
3、公共娱乐。公共娱乐场所正日益成为社会不良文化的代名词。包括迪吧、酒吧、歌厅、舞厅、夜总会、酒楼、桑拿、推拿在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正在沦为吃、喝、嫖、赌、抽五毒俱全的集散和交易场所,并由此引发其他犯罪违法行为。
首先是吃喝问题。现在的中国,以国家机关为主力,以社会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为骨干,以手中握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人为基础,整个社会吃喝成风,据说单国家机关每年公费吃喝的数字就在3000亿左右。中央和中纪委的三令五申、年年反复强调反对吃喝问题,所发的通知、规定等有一本10万字的书本大,但从这种不厌其烦中我们能解读的是他们对整治吃喝问题的无奈。然而这种风气带坏了整个社会,现在人们办什么事都要先吃喝一下,对被请吃的而言,这可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而对请吃者而言,一次请吃可能就是他一个月甚至半年的收入。毫无疑问,这种风气在社会形成积怨。
其次是色情活动。与吃喝紧密相随的,还有一样事物,那就是嫖娼。在这中间,有一个过渡媒介——营利性陪侍。即俗称的“三陪”。与色情媒介不同的是,“三陪”是以人的实际陪侍和表演而不是其录音录像为特征,相比较而言,“三陪”具有公开化的特征,因为“三陪”必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媒介。
在当前中国的娱乐领域,色情业早已泛滥成灾,经过职业公开化、社会化、职业化,绝大多数的“三陪”人员已完成了从陪喝、陪玩到陪睡的过渡,即完成了妓女的塑造(这是用较一般的说法,现在已有男妓的出现,但只是性别多了,其余没有质上的区别,故仍统称为妓女)。与外国相比,我国妓女的放纵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其经营的无规范、行为的无秩序以及开放的无禁忌则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妓女和卖淫,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开来。有的妓女还兼有其他恶行,偷窃、吸毒、组织暴力犯罪等无所不参与。妓女的职业化、公开化意味着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性,在公共娱乐场所,无乎所有的“三陪”人员都兼有妓女身份,而在桑拿场所,据说其“三陪”人员100%是妓女身份。相关的数据也佐证了卖淫的严重性。据杨焕宁先生的调查,1986年~1999年,全国强奸案件基本在4万~5万起之间浮动,而同期的卖淫嫖娼案件则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86年的12520起上升到1999年215128起。而这些卖淫嫖娼的主体,正是涉足娱乐场所之人和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的“三陪”人员,以基于金钱的自愿性行为代替强奸,虽则强奸罪案的数量得到了缓解,但性需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从这里我们应该得到另一个启示是,性需求量是稳定存在的,是无法压抑的,因此没有科学合理的性需求疏导,非法的、不正常的性关系必然大量存在。而“三陪”的高收益、低成本、低代价在社会上起了示范作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男男女女特别是一些贫苦家庭的孩子加入这一行业,从事“三陪”的人员日呈年轻化,因为除了相貌,年龄成了最好的资本。研究还显示,妓女群体还在向帮派势力发展或者受到帮派势力的控制,帮派势力的介入表明卖淫活动的组织化、暴力化程度提高,这是值得注意的发展倾向。
纵观卖淫活动的迅猛发展过程,有两点值得重视:一个是公众性观念的开放。事实上,随着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的拥进,中国人的休闲娱乐方式和观念正与西方趋于同步,人们对新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的接受能力和容忍程度普遍增多,社会上婚外情、早恋、婚前性行为大量出现,甚至对同性恋等也采取宽容态度,这使得人们对金钱和性的关系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从“万恶淫为首”的视角转而认为“笑贫不笑娼”。于是社会的宽容和性观念的开放使得中国出现了比任何国家都开放无序的卖淫市场。二是卖淫成因的认识。现在一种观念认为卖淫都已由过去的“生活逼迫型”转为“贪逸自愿型”,即卖淫主要是道德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但正如皮艺军教授所指出的:“需要重申的是,当前卖淫妇女的行为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而不是道德问题。此次调查的卖淫妇女中有62%来自农村,79%为农民和无业人员,已经说明了她们的经济地位和从事这一行业的牟利动机。好逸恶劳、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不是这些妇女的主要品质,也不是她们落入风尘的主要动因。不论她们如何做到一夜暴富,这一行业仍然是世上所有行业中最不屈辱最卑微的行业”。
最后是毒品的泛滥。毒品在社会的泛滥,尤其是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泛滥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自80年代初国门打开以后,毒品犯罪甚嚣尘上,愈演愈烈,成为困扰我国政府的一道重头难题。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2000年的《中国禁毒》白皮书记载:1999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364吨,鸦片1.193吨,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大麻等,破案数和缴获毒品总量分别比1998年增加2.4%和33.6%。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现有吸毒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0.54%,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截至19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按国际刑警通行的惯例计算,一个吸毒者周围有隐性吸毒者5至10名,则我国的隐性吸毒人数则可能达到340万至680万之多。从白皮书揭示的数据看,我国正处于一个更为严重的吸毒爆发时期。一方面是71.5%的吸毒者吸食海洛因这种传统毒品,表明我国尚未进入吸食毒品泛滥时期,吸食毒品泛滥时期的表现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大范围、大量吸食。而从缴获的毒品看,则是以冰毒等新型毒品居多。这种矛盾状况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新型毒品在吸食前被我公安机关及时查缴。一种是还有大量的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政府掌握的数据失实。但不管如何,这一矛盾状况已显示我国将进入吸毒高峰期,对此不可掉以轻心。马克思讲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是杀头的生意也有人做。毒品的高利润有可能使我国的毒品违法犯罪蔓延成灾。毒品制作成本的降低和毒品交易利润的畸高,使得制贩毒品近乎疯狂。毒贩们敢于拿生命作赌注,声称“冒险一次,享受一生,杀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用武装到牙齿的态势与国家司法机关对抗。然而更让人感到担忧的是,从我们的政府机关到公众,都存在着以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在国门刚开之际,很多地区的政法机关领导还觉得毒品问题主要在西南边陲与西北边区,自己脚下的土地基本无毒,未先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积极预防,而是随着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才逐步重视的,因而缺少一种先期控制的能力。基本同样的认识,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毒品危害的宣传较少,全社会未能大张旗鼓地展开禁吸戒毒的宣传教育,未能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了解吸贩毒的危害。许多无知者不懂得染上毒瘾后的恶果,对毒品易成瘾难戒断,最终将走向死亡的生理心理机制缺乏认识,由于各种原因陷入了毒品的沼泽。而人一旦染上毒瘾,就不再是人而是魔鬼,毒品易成瘾难戒断的特性,使得戒毒者不仅反复复吸,还因为为了维持吸毒而成为毒品扩散的帮凶,并进而引发其他违法犯罪。加上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使得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降低。
4、不良政治。不良政治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对违法犯罪所起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对犯罪的错误反应是未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原因之一。
不良政治对犯罪的错误反应就是指公共政策对犯罪的错误反应。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或政党就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问题所采取的方针、策略、法令、措施等等。从犯罪学的角度说,公共政策就是作为决策者的政府在对付犯罪方面能够做什么和选择做什么。好的公共政策就是好的犯罪对策。犯罪经济学的兴起促使人们重视公共政策与犯罪之间的联系,提醒人们要运用公共政策来对付和解决犯罪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在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中,公共政策的作用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表现在公共政策与犯罪对策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套,仍旧是两张皮,各自运转,没有针对性;犯罪对策仍然是被视为与公共政策不相搭界的一套独立的措施体系;对付犯罪仍然被视为仅仅是警察和司法机关的事情;刑罚仍然被当作控制犯罪首先的和主要的手段。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虽然我国很早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这是非常有创意的、正确的举措。但在实践上,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和工作上的不科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没显示出它应有的效果。首先是认识上的原因,我们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界定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并提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工作范畴,强调打击综治的首要环节,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然而我们至今不知道实行综治是党委、政府的一项政策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法律。各级党委、政府都在例行公文中称贯彻“两个决定”,然则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贯彻显然是不同的。而把打击作为综治的首要环节更直接导致了多年来“严打”不断,“严打”经常化,现在甚至提出要考虑“严打”制度化的问题。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严打”的性质必然内在地要求它是针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的特殊治理手段。把“严打”工作经常化和把日常工作“严打”化是一样的,必然要导致实施者长期处于一种非正常的工作状态,结果是会反过来影响了实施者的积极性和“严打”的效应。实践表明,尽管“严打”声势有助于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增强安全感,但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作用。我们的政府看到了前一个优点而持之不放,情有独钟,但这显然是认识上的一种偏差。其次是我们工作方法上的不科学。综治的口号提出来了,但在实施中,综治首先被理解为就是“严打”,然后在打不胜打的情况下,又提出了“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策略,实施了一阶段后出现了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现在又提出了“打防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口号。这个过程说起来是一个认识过程,而实际上是指导思想、工作方法上的问题。因为在提出综治这一概念的时候,所有的东西已经是定好了,只是我们没有去组织实施好。但是这已不在我们进一步讨论的范畴了。
不良政治的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给违法犯罪的示范作用,即腐败问题。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很长时期普遍存在的,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而在转型期国家表现尤甚。我国作为处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这方面也颇有表现。目前,我国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职权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从远华走私案、到慕马案、再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嘉廷等高官案件,级别之高,范围之广,数额之大,件件令人震惊,远远超出普通百姓可以理解的范围。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提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是以自己的楷模行为引导整个民族。”也如亨利·斯蒂尔康门杰所指出的,“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可以为其他形式的越轨树立榜样。”(美)道格拉斯《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87年版。这类罪行,不仅使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而且破坏既有制度和各种规则并导致社会运行状况的恶化。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周围的环境既是给他启示,也是给他压力,使他们陷于不能自拔的境地,于是在公职圈内造成了恶性循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大量出现,使他们对政府和各种政策的信任和遵从度下降,不仅各种政策受到人们的怀疑以至不满,社会赖以存在的健康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受到侵害,道德滑坡、公民意识淡漠和责任感缺乏等现象普遍形成,各种反社会行为大量增加。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
以上所讲,是对犯罪意识形成的认识,即教育缺乏、教育失当和社会化偏向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基础,并对社会化偏向的一些重点方面进行了罗列。犯罪意识是犯罪的基础。我认为,具有上述三种形成犯罪心理情形的人,就是一种潜在的犯罪人,相应的应是我们进行犯罪调研和犯罪预防的重点。但是,具有犯罪意识与实施犯罪是有差距的,两者是两码事。很多有犯罪意识的人并不当然地去实施犯罪。因此,关于犯罪的发生,还需进一步研究。那么,是什么阻却一个具有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或者说是什么促使一个具有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呢?这个问题,仍然要从犯罪本身去寻找答案。
我们知道,犯罪不是一种无意识地行为,犯罪的实施必然包含着行为人的某种目的,解决着犯罪人的某种需求,即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必然是想得到一定的受益。对行为人来讲,犯罪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跟其他正常的社会行为是一样的。人之所以成为实施犯罪,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并且犯罪对他而言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或是必然的选择。因此,犯罪的发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恶的种子能得以发芽、生长,即犯罪意识能得以形成。二是犯罪是必然的或较好的选择。关于第一个条件,已在第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一部分,着重分析第二个条件。
犯罪如果是必然的选择,则意味着行为人在社会中处于完全孤立无助的境况,他既不能通过自己正常的行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无法获得社会的帮助以求生存发展,以致于只能通过犯罪这种手段来实现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能够提供他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我认为,犯罪是应被允许的。因为,社会在这过程中没有对他负起责任,那么,他的罪责就应由社会来承担。
如果犯罪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则意味着通过正常的行为也能获得生存发展的条件,只是他认为犯罪这种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益,以致不愿意以社会允许的方式而以犯罪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生存。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应对他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为社会提供给他生存发展的正常条件,而他却要选择与社会正常秩序矛盾或对立的手段-犯罪来实现。犯罪的发生正应针对这种情形来进行研究。
犯罪作为一种选择,意味着作为价值判断,犯罪是被行为人认为具有效益的行为,从而为行为人所选择。那么在犯罪行为内部,自也存有价值判断,即犯罪行为的本质要求应该是通过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犯罪效益,这才符合行为人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本身成了犯罪发生的一个制约杠杆,许多的犯罪意识在价值判断中被有效消除。因此,引起犯罪价值判断的环境就是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这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内容。
而能够引起价值判断的环境,意味着在这一环境中存在利益的不平衡,所以才有价值判断取舍之必要。问题是,这些不平衡的利益在哪里或者体现在哪里?人们的利益,体现在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上。人的需求,是包括物质、生理、心理等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由于具体人、具体社会条件的不同,人们在实现这些需求中存在着不平衡,有的人能实现,有的人不能实现,有的人现在不能实现,以后才能实现,有的人实现得容易些,有的人则要困难些。因此,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框架是:利益需求满足不平衡导致人们为争夺实现机会而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每个人都力图以自己所具备的优势去取得胜利,因此他积极获得犯罪能力,并通过自己的犯罪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进行犯罪行为。这里着重阐述冲突环境、行为人的优势选择以及犯罪价值判断三个问题。
(一)冲突环境。在实现需求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的冲突,包括个人内在冲突、人与人的冲突以及人与社会的冲突三种情形,这些情形,就是引起犯罪发生的冲突环境。
1、个人内在冲突。个人内在冲突是指个人对自身条件与实现需求之间缺乏正确认识,一方面是客观存在满足需求的必要,另一方面却认为自身条件无法实现这种需求,于是形成了自身内在的认识矛盾,进而使人陷于自我对立的圈子,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这种矛盾的渲泄或解决,通常以行为人的自我抑制、自我伤害、自我牺牲方式实现。这种情形,对他人而言,危害性并不大,但对社会而言,其危害性仍是明显的,因此这种情形仍在社会禁止和救助之列。表现在犯罪上,则因这类人具有精神情绪低落和心理承受能力低的特点,一遇挫折、困挠或其他刺激往往不堪承受而易失去控制,做出偏激行为,对社会实施报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人与人的冲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大量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冲突是越来越复杂。一是冲突范围的扩大化。生产力的发展催生了许多的新事物,使人们享受了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也便人们在交往中冲突的扩大,各种事物都可能导致人们的冲突发生。二是冲突层次的多样化,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候,人们的欲望受到了许多的限制,可能仅仅生存一次需求就占去了人的大部分心思和精力,但在两个文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们有了更多的条件和更多的追求,层次上越来越高,这些就自然导致冲突层次的多样化。三是冲突机率的频繁化。先前的人们,受着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是背井离乡,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开始了大量大范围的迁徙流动,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之间展开竞争,加上各自所形成的不同风俗、习惯、观念,人们发生冲突的机率大大增加,正如许多犯罪学家指出的“犯罪是城市的问题”。为什么,就在于城市集中了最多的冲突条件和冲突主体,因此城市里的冲突最多,换一个角度说就是犯罪问题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人与人的冲突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形式。人与人的冲突,体现在两个方面:利益冲突和思想冲突,利益冲突是指广泛单方上的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是前面所讲的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而造成的,因为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人与人之间就存在各种不平衡,这些不平衡使他们在获取利益时也呈现不平衡状态,进而引起人们为利益而发生冲突,这种状况,被学者们定义为“相对剥夺”概念,是个很合理、很有创意的定义,麻国安博士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较为详实地引证了“相对剥夺”概念,指出:社会流动性越大,说明社会不平等度越高;社会不平等度越高,具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越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很不幸的是,现代的社会正处于麻博士所指出的状态,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各种利益更为集中在一些区域、一些人、人们在利益上的不平衡更趋明显,而冲突也更趋激烈,自然地带来更多犯罪问题。
而思想冲突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丝毫不亚于利益的冲突,不同阶级的思想冲突是显而易见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是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而被统治阶级只能服从,就是在同一阶级,由于思想的不同往往也分裂为众多群体,相互间进行着竞争和牵制,还有其他引起思想冲突的因素,比如种族问题等等。因此,思想冲突是广泛存在的,它是更深层次的冲突。
3、人与社会的冲突。人与社会的冲突是由社会所造成的政府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行为规范等公共政策,把社会引向他们所预设的方向,这一过程,可能因为规划或规范本身的不合理、不完善而成为冲突根源,也可能因为规划或规范的非全面性引致与一些人的冲突,公共政策对犯罪政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对经济犯罪的影响,更为人所关注。通常认为,如果没有政策的突变或者大量的发生自然灾害或战争,在基本的人性状态不变和文化传统不变的条件下,社会犯罪状况通常也是基本稳定的,不会突然发生明显的变动。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社会不断加强,目前这方面的冲突正显增加趋势。因此,政府在进行各项公共政策时,应当具有政策成本意识,包括在防控犯罪方面的成本意识,起码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考虑将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当作评价公共政策是否适当的一个标准;二是考虑通过公共政策在减少犯罪上怎么做最适宜。
另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内容与犯罪现象变动方向之间的联系。公共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且适当的公共政策有助于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解决和避免,错误或不适当的公共政策则可能引起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丛生或恶化。以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为例。无疑综治方针是正确的,然而对于怎么样抓好综治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并没有找得很准,这不免使综治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而把打击作为治理首要环节的提法和做法,从根本上讲是错误的。改革开放来的五次犯罪高峰治理,刑罚固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不是持之不衰的,当刑罚的严厉性和使用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其威慑作用就不再象刚开始时那样有效,因为人们对刑罚威慑的心理耐受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强。
人和社会的冲突还有一种状况,它不表现为冲突,而表现为由对立情绪所导致的不合作态度,它恶化了社会环境,加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使社会为此付出额外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耗费,最常见的如政府办事人员在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刁难公众,拖长行为过程;在一个单位内,由于对工作思路的不同考虑,利益相关的个人之间的竞争而引发的感情冲突等,短时间内,这会造成政府与公众情绪的对立,长将下去,将最终走向犯罪的边缘。因此,能够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人际间的信息交流和心理沟通,也是社会与人的冲突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优势选择。优势选择是行为人在犯罪中对自身所具有的素质对于犯罪的价值所作的分析判断。我们知道,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有几个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体格、知识、能力等等,它们或单独或结合着发挥作用,进而决定了人的意识和行为。犯罪正是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这些因素到底是怎样发生作用从而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里需要引入一个名词:“优势选择”。我所谓的“优势选择”是指人们在做事时,总会自然地倾向于利用他自身所具有的一种或多种优势因素,以求用最低的成本去谋求最大的利益,比如谋求工作,有专业知识的人会想去适应自己专业的岗位,一则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另则可以凭此获得优越待遇,而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则会首先考虑去不需专业知识的岗位,这样他才不至于首先陷于不利竞争的地位,同样地,就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人会考虑每次犯罪行为都以最小的付出来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才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因此他们会充分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因素去趋利避害,包括体格、知识等各个方面。优势选择具有强烈的个人特征,对于强化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一般而言,行为人具有的优势越多,则他选择实施犯罪的倾向性越大,这时他往往更集中地看到自己怕具有的优势而敢于冒险一试。当然,优势的作用是双向的,一个人具备越多的优势,则他选择以其他方式处世的可能性也越多,这时优势就会成为阻止人们犯罪的重要力量,就个体优势而言,着重阐述以下三个方面。
1、体格。体格既可以先天形成,也可经由后天的锻炼而来。从犯罪学角度讲,强健的体格有助于增强行为人的信心,有助于人们正确融入社会,而过于强壮或过于虚弱等不正常、不健康的体格易于激发行为人的极端心态,从而诱发犯罪意识的产生。因为这些体格都使行为人在社会中与他们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行为人在进行犯罪时就会自然地选择更有利于配合自己体格特征的行为方式,从而形成犯罪的个体特征。
2、知识。知识是保障人们认识社会的尺度,知识的多少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的判断,也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实施。知识促使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进行不断深入的分析思考,使犯罪行为呈现高级化的过程,它使行为人放弃纯体格的犯罪方式,从而起到抑制体格优势选择的作用,这在团伙犯罪中普遍存在。从知识促使犯罪行为向[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lunwentianxia.com]高级化发展的作用看,知识优势选择本身可以起到一定的抑制犯罪的作用,但从经过知识优势选择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看,它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接受什么样的知识,形成什么样的认识,在知识优势选择中是重点。
3、技能。生活技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整个人类发展史,事实上也是生活技能不断提高的历史。人们把先前经历过的情景提炼成经验,发展为技能,这样在再次遇到相同或类似的情景时可以更及时、更有效地去对付它、解决它。这种技能,体现在犯罪中,就构成了一种技能优势选择。行为人在进行犯罪时会把犯罪情景与自己所具有的技能进行比对、分析,进而确定最为有效的技能去服务犯罪行为。
以上简要讲述的三个方面,是优势选择的最基本要素,是人们已确定实施犯罪后所会引起思考的因素,它们或单独或配合着去服务犯罪。
(三)、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行为人对犯罪外部环境进行评估,以进一步确认犯罪是否是有价值的行为。它对犯罪的实施起着一种再思考、再犹豫的作用,有助于我们进行犯罪预防的努力。那么,什么可以构成行为人价值判断呢?可以认为,所有影响犯罪实施的客观因素,都构成犯罪价值判断。下面试以几个重要的方面的分析来论证之。
1、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指国家综合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和控制犯罪的运行体系。在我国,对犯罪的社会控制就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理念,无疑抓住了社会控制犯罪的根本,是正确的,它综合运用了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各种社会资源来防控犯罪。社会控制的实现,就是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法等单位履行决策、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来实现的,实际上,这指的就是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它们或者对犯罪行为性质进行确认,或者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或者对犯罪行为进行控制,或者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它们通过这些反应,来表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态度,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将被国家视为犯罪并予以处罚,从而可以给行为人提供一个价值判断。一般而言,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越及时给予犯罪化,对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人生、环境、条件控制得越严密,产生犯罪的机会便会减少,因为这会使行为人发现自身随时处于被国家否定和监控之中。因此,社会控制的程度越高,强度越大,则犯罪的价值越高,效益越低。反之则效益更高,更易于促使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志。
2、社会反应。社会反应是指社会群体、社会大众对犯罪行为的反应,这是相对于社会控制这一国家反应而言的。社会反应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是犯罪行为生存的舆论环境和道德评价。当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积极、正确时,它将在遏制犯罪中发挥巨大作用。在这种环境里,虽然没有给予行为人法律上的犯罪人地位,但是行为人处于不道义的地位,他遭到了社会的否定评价,被贴上标鉴,使他在融入社会中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从而对行为人产生威慑效应。而当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处于消极、错误的状态时,社会将陷入犯罪高发、群众安全感降低的境况。在这种环境里,犯罪没有得到它应有的否定评价,而被异化为一种普通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无异,行为人也没有被贴上异类的标签,他仍然以一个守法的社会成员的身份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社会陷入罪非不分的情景,行为人会受到积极刺激,大胆实施犯罪行为而不用担心遭到社会否定。
3、被害人因素。被害人是犯罪的具体指向,是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价值判断的一个重要方面。被害人在犯罪价值判断里的意义是指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和反抗能力。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强、措施严密,或者反抗能力强,则他被行为人非人格化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就可大大减少受害机会。反之则不会得到行为人的尊重,从而处于严重被非人格化的地位,这将激发行为人的犯罪意志。被害人自身的认识和行为如何,直接影响了行为人的价值判断。
三、结论
通过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对客观环境的反致行为。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社会环境塑造了人的犯罪意识,使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在遭遇激发犯罪意识的环境里,行为人凭借所形成的犯罪意识,对客观环境作出评估,以确定是否实施犯罪,从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这便是犯罪行为从主观到客观的表现。这一过程的揭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我们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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