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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打假中刑法适用问题(2)

时间:2012-12-23 15: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次,应注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关系。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的时候又在该产品上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是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应按生产

    其次,应注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关系。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的时候又在该产品上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是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想像竞合处理。行为人销售的伪劣产品又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购进的伪劣商品本身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照想像竞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购进伪劣产品后非法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该种商品上,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从重处断。但上述情形必须发生在同一商品上,如果不是同一种商品,则行为人的这种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只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此外,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中,应注意对传授制假犯罪方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同时注意对协助造假者、为生产伪劣商品提供便利者的惩罚,以充分发挥刑法最大的保护功能。再者,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且已加入WTO,我国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应注意同国际社会的接轨。

作者:赵秉志  许成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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