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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混合且无法区分时应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2)

时间:2012-12-28 00: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三,混合数额全额认定规则亦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

    第三,混合数额全额认定规则亦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即在吸食的毒品和贩卖的毒品无法区分时,应全额认定为贩卖的毒品,但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在运用混合数额全额认定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只有当有证据证明混合数额中的违法数额足以构成犯罪时,才能够将违法数额和合法数额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违法数额很少,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或者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难以确定,则不能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具体到本案来说,订货单中未标注“GP”标志的汽车配件已不仅达到而且远远超过犯罪的程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而且在订货单上标注“GP”标志的汽车配件中,根据已有的证据,其违法数额亦足以确定达到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程度。

    第二,违法数额和合法数额无法区分是被告人有意造成,或者是其在犯罪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程序违法或工作失误所造成,如果是后者的原因,则不利后果不能由被告人承担,不能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第三,在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后,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肖晚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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