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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4)

时间:2012-12-18 04: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什么样的利益?是不是要求得到实现?这里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不合法利益。具体说来,对于索贿情形的,不管行为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两种情形),都构成受贿罪,因为这种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什么样的利益?是不是要求得到实现?这里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不合法利益。具体说来,对于索贿情形的,不管行为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两种情形),都构成受贿罪,因为这种情形的受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对于收受财物的,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不合法利益两种。但是对于间接受贿罪中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则只能是“不正当利益”,即非法利益。至于利益是否实际上得到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了。之所以作这样的理解,主要是因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行为人有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客体的现实侵害,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现实情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常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正在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尚未取得成果;其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尚未完全实现;其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全部实现了他人的要求。

    (三)“索取他人财物”的认定

    索取他人财物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贿的方式有:口头、书面、通过第三者转告;有的是明要强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乘对方有求于自己之机,主动向对方提出贿赂要求,甚至有的进行威吓对方;也有的是进行暗示的方式进行索要,如“办事要花钱”,“要打点有关人员”等语言。不论用哪种方式进行索贿,都构成受贿罪,不以对方承诺为必要条件,即使对方表示拒绝行贿的,也构成受贿罪。同样,也不以索贿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为行贿人谋利益或者是否取得了贿赂为必要条件。这是因为,索贿行为的主观恶性深,法律要求严格,只要索贿就构成犯罪,不论是否索取到财物,也不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都构成犯罪,并要从重处罚。索贿行为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也可以构成受贿罪。

    (四)关于经济往来中回扣、手续费等的认定

    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是一种特殊受贿行为方式,即准受贿行为之一。回扣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报酬形式,是一种国际商品交往的惯例,一般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由卖方从所成交的价款中,提取一定的现金或额外的以定额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以刺激买方购买其商品。手续费是在经济活动,除回扣以外的支付给有关人员的钱物。在我国,法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都应当归单位所有,不允许个人占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回扣、手续费等构成受贿罪的对象,具备以下条件:(1)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收取的回扣、手续费没有归公,而是归个人非法占有。(3)收受回扣、手续费者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定为受贿罪。(4)行为人所收取的回扣、手续费,不是按规定属于应得的合理的报酬和奖励。

    四、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明知自己受贿行为,会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却仍然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受贿故意的内容

    对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存在争议的是“为他人谋利益”,有人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方面,有人认为是属于客观方面。与主观要件说之争。

客观要件说是通说。为他人谋利益,始自许诺,终至实现,是一种行为,因而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⑧ 其一,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是通过客观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若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看成主观要件,在司法认定时,还必须借助于客观行为。故而,倒不如直接把其看成是客观要件。其二,从法条规定上来看,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法条中的两个“的,”标示罪状的完结,⑨ 分别是对受贿两种具体客观行为的总结,因此,“索取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并列关系。前者属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后者也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其三,在实际生活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才会发生的事情,收受他人贿赂并不需要行为人本人利用其职务之便。事实上,腐败者“东窗事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受财不为他人谋利或者未达到他人满意。故而,只有极少数腐败者受财而不为他人谋利。其四,尽管法条中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构成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罪不太科学,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和刑法的严肃性,应对刑法条文做出合理的解释。在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为受贿罪的未遂。但是在量刑时可以不从轻处罚,因为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不会造成对犯罪分子的轻纵,也符合刑法的理论。其五,如果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罚那些仅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图者,这显然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受贿故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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