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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以诈骗手段侵吞资金的行为定性(2)

时间:2012-12-13 15: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赵: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立法现实,我们不应通过混淆罪数判断标准去解决问题,而只能通过立法完善予以调整。在司法裁判中,恪守罪刑法定原则、遵循犯罪构成原理,始终是优先的。我觉得,司法人员必须树立

    赵: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立法现实,我们不应通过混淆罪数判断标准去解决问题,而只能通过立法完善予以调整。在司法裁判中,恪守罪刑法定原则、遵循犯罪构成原理,始终是优先的。我觉得,司法人员必须树立这样一个理念:更多地关注刑法实际上是怎样的,而不要过分关注刑法应当是怎样的。

    肖:在你看来,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银行工作人员构成的金融诈骗罪呢?

    赵: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主体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在非银行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因而银行工作人员无疑也是可以构成各种金融诈骗罪的。但是,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这些诈骗罪,必须具备一个条件,也就是其实施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主要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主要是通过欺骗方法实施的。例如,行为人王某在某银行某办事处任内部主任时,窃取已盖有“作废”印章的空白定期储蓄存单10余张,后将其中6张消除“作废”字样,并用电脑在两张作废空白存单上,分别以“谭某某”、“陈某某”为户名打印定期储蓄存单9.5万元和1.7万元各1张。数日后,王某持此两份假存单和私自填制的《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到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质押贷款,利用本单位内部贷款审查不严,骗取同事的信任,私自填制有关单据,在其分理处办理贷款8.6万元,占为己有。在这起案件中,王某虽是银行工作人员,但其非法获取贷款,并非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而主要是通过欺骗方法完成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就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秉志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肖中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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