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主观上,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占用公款的目的,具有归还的诚意,而本案中,丁某明知自己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将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即丁某已经将这250万处置了,他自己占有210万,剩下的大约40万由张某获得,以及其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而伪造土地抵押专用章等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非只是挪用。另外,客观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而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侵犯的是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处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注释: [①] 所谓“头大尾小”的发票,即将土地出让金填写在发票的第一联,余下的存根联、记帐联单独填写小金额收费的做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