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袁闵钢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包华敏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闵钢不服,以其早已在1993年2月加入xx国籍,系外国公民,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闵钢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衰闵钢称其系xx国公民,与事实不符,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9年9月7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