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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树、魏明会为贷款伪造、变造证件、印章案(2)

时间:2012-12-22 11:4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理由是: (1)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他们涂改存折、伪造证明的主观故意从预谋之时起就很明确,就是要利用这些伪造、变造的证件作抵押,骗取贷款。贷


    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理由是:

    (1)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他们涂改存折、伪造证明的主观故意从预谋之时起就很明确,就是要利用这些伪造、变造的证件作抵押,骗取贷款。贷款是要归还的,并与贷款方立有借据,写明了还款时间。他们在取得贷款后并未挥霍,而是按照贷款申请的用途用于工厂生产。这说明被告人有归还贷款的打算,只是由于生产不景气才未能按期还款。他们骗取贷款只是为了暂时使用,并非将这笔贷款侵吞,这与诈骗罪中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截然不同,故不能按诈骗罪论处。

    (2)本案也不能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被告人刘华树与基金会的借贷关系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并且签有合同,符合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但是被告人借款时实施了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的欺诈行为,触犯了刑律,扰乱了金融机关的管理秩序,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按经济纠纷处理,势必放纵罪犯,显然不当。

    (3)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伪造、变造证件罪。所谓伪造、变造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证件的行为。这些证件是用以证明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被告人变造存款存折,伪造银行证明,用来作抵押,正是为了证明他们有偿还贷款能力这一虚假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证件罪,应按此罪处罚。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认定被告人刘华树、魏明会犯伪造、变造证件罪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既然被告人还在伪造的证件上盖了私刻的银行营业所的公章,如将其罪名定为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罪就更为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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