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实践中负责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从过去侦办偷税案件中加以转变,更好应对修正案中崭新规定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偷税犯罪行为呢?笔者认为,应该遵循立法精神,认真贯彻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充实组建公安机关与税务稽查部门的税侦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加强统一领导和指挥,由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稽查,精准把握,对不申报、虚假申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加以定性,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提请公安机关主动介入,适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以此敦促各类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自觉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应行政处罚,凭此获得免责(刑事)条件,如此,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一方面极大教育和震慑逃避缴纳税款的不法行为,一方面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一方面促进不断完善税收弊端,一方面推动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的形成,只有这样的密切协作机制才能顺利推进修正案在实践中的施行。2003年第8期《中国税务》杂志上刊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室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的文章,题目是《加强合作,打击犯罪》,文章就对于举报涉嫌偷税犯罪案件,是先由税务机关介入好,还是先公安机关介入好?对涉税犯罪行为,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在执行法律关于涉税犯罪所涉及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优先追缴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等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时需进一步协调、配合的几个问题展开了全面的阐释,建议相关执法部门读阅一下会有所裨益的。 【作者简介】 张瑞,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