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道标准。贝卡里亚说过;“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所谓人道主义,就是把人当作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Human Rights),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连人权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的行使根本就无从谈起,但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则做得很不够,因此, 我们必须在全社会树立“人是不可杀的”人道观念,在此观念逐渐形成时再看是否应废除死刑。 (二)阶级标准。在阶级社会中,死刑可以使统治阶级获得更多的权力,将其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并越来越多地采取原因不明的失踪、法外处决和政治谋杀等形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建设小康社会。正如清人所言:“刑为盛世所不尚,亦为盛世所不能废”。如果人们和睦相处,连刑罚都用不着,何况死刑?因此,和谐的阶级关系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的标准之一。 (三)国情标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已逾13亿,传统的报应论观念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甚为畅销,历史上在思想领域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就提出:“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这种血债血偿的复仇理念使人们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那种“有仇不报非君子”的无能之辈,便想方设法做到有仇必报。时至今日,这种“杀人偿命”的理念仍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而要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就必须针对死刑的不合理性进行国民教育,要知道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会支持死刑,但这项启蒙和善导工作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四)经济标准。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前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经济交往时应遵守公认的“游戏”规则。中国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向小康社会昂首迈进。可以设想,在不远的将来,人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提高了,真正达到小康时就可以考虑废除死刑。 三、关于修改和完善有关死刑法律的建议 鉴于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但这并不表明我们无所作为,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3月14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司法部副部长张军也曾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为此笔者建议:(一)宜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与世界多数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与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权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不当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从而使死刑二审和复核程序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加之死刑判决的实际形成除了法律之外,有时还有其他政策性因素,如政治、民意等,这就导致了两项本来分开的程序有时合二为一了。 (二)宜修改和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明确死刑缓期执行的具体标准。 据统计,我国目前刑法用47个条文设置了67种死刑罪名。它们分别是: 1、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用7个条文(102、103、104、108、110、111、112)设置了7种死罪:⑴背叛国家罪;⑵分裂国家罪;⑶武装叛乱、暴乱罪;⑷投敌叛变罪;⑸间谍罪;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⑺资敌罪。 2、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用5个条文(115、119、121、125、127)设置了14种死罪:⑴放火罪;⑵决水罪;⑶爆炸罪;⑷投毒罪;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⑹破坏交通工具罪;⑺破坏交通设施罪;⑻破坏电力设备罪;⑼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⑽劫持航空器罪;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⑿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用8个条文(141、144、151、153、170、199、205、206)设置了15种死罪:⑴生产销售假药罪;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⑶走私武器、弹药罪;⑷走私核材料罪;⑸走私假币罪;⑹走私文物罪;⑺走私贵重金属罪;⑻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⑼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⑽伪造货币罪;⑾集资诈骗罪;⑿票据诈骗罪;⒀信用证诈骗罪;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5个条文(232、234、236、239、240)设置了5种死罪:⑴故意杀人罪;⑵故意伤害罪;⑶强奸罪;⑷绑架罪;⑸拐卖妇女、儿童罪。 5、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用2个条文(263、264)设置了2种死罪:⑴抢劫罪;⑵盗窃罪。 (责任编辑:admin) |